南京威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 监 管 指 引 第 1 号 —— 规 范 运 作 》 等 要 求 , 南 京 威 尔 药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 )董 事 会, 就公 司 在任 独 立 董 事管国锋先生、管
亚梅女士、魏明先生的独 立 性情况 进行评估并 出具如 下专 项意见 :
经 核 查 公 司 现 任 独 立 董 事 管国锋先生、管亚梅女士、魏明先生的 任 职
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
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
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 规 范运作 》 中对独 立 董事独立 性的相 关要 求。
南京威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