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
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
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何熙琼、刘光强、申可一的任职经历以及签
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
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
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
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对独立
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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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