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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重工: 未来三年(2026-2028)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7 02:01:45

            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鹰重工”或“公
司”)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
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充分考虑本
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未来
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着眼于公司未来长远的、可持续的发展,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
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未来三年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
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为了建立对投资者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方案时,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长远
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
求情况下,公司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三、股东分红回报的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三年审订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
文件要求修改,则公司进行相应修改。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
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确有必
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规划第二条确定的基本原则,重新制定股东
回报规划。
  公司原则上采取年度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
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
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
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四、公司未来三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视具体情况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
派。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
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符合现金分红
的条件为:
  (1)在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累计未分配利润(即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
税后利润)为正数,且现金流充裕实施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3)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
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4)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当公司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可
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另有规定的,遵从相关规定执行。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况,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具体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三)股票股利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股票价格与公司
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金需求,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基础上,制定利润
分配方案。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
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并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
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还应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
此发表独立意见,并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作为公司档案保存的董事会会议记录中,要详细记录公司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
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常设电话、公司网站专栏、召开见面会等多种
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公司应通过各类合法措施切实保障各类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公司股东会的权利,公
司股东会应依法对利润分配预案实施表决;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
股东征集其股东投票权。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和程序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公
司董事会应详细论证并说明调整原因,调整时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七、附则
 本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股东回报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相悖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本股东回报规
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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