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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城数控: 期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5:07:01

证券代码:920368      证券简称:连城数控       公告编号:2026-034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外汇衍生品业务
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该议案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期
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证公司资金、
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
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
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
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
汇期权、外汇掉期、货币互换、利率互换业务等。
  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
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
控股子公司不得自行开展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以正常生产经营需
求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禁
止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
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且具有外汇交易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
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
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
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期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账户,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交易。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期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
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交易。公司应严格控制交易的资金规模,
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
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期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
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75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
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期货和外汇衍生品
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
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
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相关决议的有
效期,则该决议有效期自动顺延至该笔交易终止之日止。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是期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实施部
门,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进行期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
业务的实际操作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进行期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具体操作流
程:
  (一)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期货和
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方案;
  (二)搜集、提供期货和外汇收支预测相关资料及提出期货和外汇衍生品
套期保值业务申请;
  (三)制订期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方案;
  (四)根据批准的交易方案,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确认,开展相
关业务;
  (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人民币交割到期
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六)对每笔期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
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
发生;
  (七)应妥善保管交易记录和与交易记录有关的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定期或不定期对期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
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定期向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进行汇报。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期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合
理性、可行性、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
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期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
金融机构,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
况等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期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和相关人员均相
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充分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机
制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
预防、发现和化解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严格按规定程
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
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
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
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第十八条 在期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
  (一)公司财务部门及子公司应在公司审批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交
易合同,约定交易的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并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二)加强对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严格资金划拨和使用的审批程序。
  (三)公司财务部及子公司应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及时评估产品的风
险敞口变化情况,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风险;当期货和外汇衍生
品套期保值业务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发生大幅变化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
行分析,整理应对方案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经总
经理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十九条 当公司期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
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应立即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期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
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
适用前述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
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
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
等。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对外披露公司期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相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期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
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原名称为《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
品业务管理制度》,修订为《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和外汇衍生
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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