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管理行为,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波动风险,增强外汇套期保值能力,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风神轮胎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
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
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套期业务、利率互换
业务、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按
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
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
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
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
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算,外汇套
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年度累计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算金额,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算的外汇收支款项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账户,不得使用他
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交
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
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
审议额度。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公司董
事会授权管理层及财务部门等相关人员,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权限内具
体实施和管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计划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台账登记、账务处理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财务总监为责任人。在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董事会或
股东会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和
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
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为:
(一)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
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
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方案,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十条规定
的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二)财务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结合各金融报价,综合考虑公司
面临的外汇风险敞口,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办理相关业务进行资金划拨。
(三)财务部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及时跟进交易变动状
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保障资金安全。
(四)公司财务部门应当持续关注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定期
向财务总监报告情况。
(五)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和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
况,定期或不定期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六)财务部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
关情况告知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
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执行、复核、审批相分离;
经办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操作业务的全流程,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在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协议中约
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向财
务总监、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告知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财务总监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向董事长汇报处置方案,必要时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对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披露标准
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亏损或者预计亏损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归属于公司股东净
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
门负责在执行完毕后保管,保管期限不低于 10 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