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
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积极参与公司决策,密切关注公司经营管理和规范运作情况,切实维护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5 年度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简介
程学林,男,1970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92 年
年 3 月任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律师;2013 年 4 月至 2015 年 8 月任浙江赞程律师
事务所律师;2015 年 9 月至今任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
师;2022 年 6 月至今任浙江省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2023 年 6 月至今任公
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
构和人员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没有从公司及公司主要
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
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出席董事会情况 出席股东会情况
本年度应参加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出席股东会次数
董事会次数 (次) (次) (次) 亲自参加会议
策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报告期内,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
全部非关联议案均投了同意票,不存在投弃权票、反对票的情况。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战略委员会委员,本着客观
公正、严谨务实的原则,切实履行作为委员的相应职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及可
持续发展提供了专业化支持。具体参会情况如下:
会议 应出席次数 实际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请假次数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0 0 0 0
提名委员会 2 2 0 0
战略委员会 1 1 0 0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职责,认
真审阅会议议案,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作出独立、公正、客观的判断,并积极关
注公司业绩说明会及上证 e 互动平台上中小股东的提问,及时了解公司中小股东
的想法和关注事项,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的情况
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积极沟通,及时了解财务报告
的编制工作及年度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关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
审计工作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切实发挥审计监督职能。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本人通过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等方式充分了解公司生产
运营状况、财务管理细节以及内部控制的实际执行成效,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监
督与决策支持职责,确保公司运营符合规范化要求。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协作,搭建了畅通无阻的交流渠道。
在本人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公司秉持专业、负责的态度,及时、详尽地提供各类
相关资料。针对本人提出的补充信息需求,公司也能够及时进行补充说明或作出
清晰阐释,为本人有效行使职权提供了坚实保障。公司在每次召开相关会议前,
积极向本人提供决策所需要相关情况和资料,积极有效地配合独立董事的工作。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不涉及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不涉及公司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本人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报告内容真实地
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人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全面审核,认为公司内部控制机制
体系在完整性、合理性等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五)聘任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
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认为其具
备相应的审计执业资格和专业能力,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审计工作。
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审议过程合法合规。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同意聘任贺招展
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之日止。本人审阅了其个人履历,认为其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专业能力和
职业素养,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 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全体与会职工代表表决,同
意选举郑开见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自本次职工代表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我认为上述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公司基于所处行业的薪酬行情、所在地区的薪资水平,紧密结合自身经营
实际状况,依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与履行的职责,科学合
理地确定了其薪酬标准,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
创造性,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况。
(十)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发生担保事项。
(十一)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经对公司全年 2025 年度信息披露情况的全面梳理与深入审查,本人认为公
司在信息披露工作中,严格恪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基本原则。公司
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人员,始终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以高度的责任感
和专业素养,扎实有序地推进信息披露工作,切实保障了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与
合规性,维护了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使用和管理违规的情形,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十三)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没有与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四)其他
报告期内,本人未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
查,未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未提议召开董事会,未公开向股东征集股
东权利。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始终站在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立场,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的监督与制衡作用。通过积极参与公司治理活动,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审慎
评估与监督,推动公司不断完善治理结构,有效提升公司运营管理水平,切实保
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事的各项权利,全面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加强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的沟通,
深度参与公司治理进程,助力公司持续优化治理结构,防范各类风险,推动公司
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全力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