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50 证券简称:爱舍伦 公告编号:2026-045
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为实现对股东的合理回报,结合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特拟定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6 年 4 月 24 日披露的 2025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426,771,287.26 元,
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147,265,335.73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67,679,334 股,以未分配利
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0 元(含税)
。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
现金红利 67,679,334.00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
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
审议结果为准。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独立董事认真审阅后,一致认为:公司拟定的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了股东的合理回报与公司
发展需求,具有合理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
情形。我们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此权益分派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及《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规定。
《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内容如下: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
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但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优先采用现金的方式分配股利;也可以采取股票
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期间间隔:在符合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分
红,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资金需求
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
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
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公司在弥补亏损(如有)、提
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如需)后,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2)未来十二个月内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3)审计机构对公
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未出现本章程规定或
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确认的不适宜分配利润的其他特殊情况。
现金分红的比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的 10%,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五)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
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第(3)项
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
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为: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
充分讨论,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审议利润
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
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策向股东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
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
经营时,公司可以根据内外部环境修改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
事发表独立意见之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
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
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
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符合规定的报纸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
行完毕。
为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对股东的
分红回报,保障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完善和健全分
红政策和监督机制,公司制定了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
露的《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4-012)。
公司严格按照上述规划进行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承诺内容。
五、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策程序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六
次会议决议》
《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江苏爱舍伦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