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金城医药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
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华人民
共和国拥有主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
“《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召
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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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
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股东会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
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
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4月20日召开山东金城医药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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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披露了《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时间和地点、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出席对象、
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方式、联系人、网络投票的系统及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通知载明了应载明的相关
内容,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日期不少于二十日,且股权登记日与会议
召开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川经济开发区双山路1号(会议中心)召开。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0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
案与《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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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8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93,694,254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998%。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共计168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4,827,648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27%。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共
计 176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8,521,902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9725%;其中,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
股东会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170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837,848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54%。
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副总裁张希诚因工作出差原因请假
缺席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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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类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
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
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的事项进行表决,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
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现
场投票表决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对现场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系统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
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
东)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符合《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会议宣布的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并经本所律师见证,审议议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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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96,973,902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288%;反对 1,5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48%;弃权 2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289,8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0023%;反对 1,52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603%;弃权 2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5374%。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7,035,202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910%;反对 1,46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34%;弃权 25,2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351,1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2694%;反对 1,46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097%;弃权 25,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5209%。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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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96,971,302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261%;反对 1,5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48%;弃权 28,6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287,2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9486%;反对 1,52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603%;弃权 28,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5912%。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6,925,802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800%;反对 1,52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06%;弃权 6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241,7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0081%;反对 1,52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5781%;弃权 68,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4139%。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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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95,571,402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052%;反对 2,92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92%;弃权 2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887,3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0121%;反对 2,92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4670%;弃权 25,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5209%。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5,588,202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468%;反对 1,53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37%;弃权 174,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132,0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7405%;反对 1,53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6484%;弃权 174,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3.611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过半数通过。关联股东李家全、崔希礼、王辉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96,816,502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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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690%;反对 1,53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56%;弃权 17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132,4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7488%;反对 1,53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6794%;弃权 17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3.571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5,546,902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043%;反对 1,52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07%;弃权 218,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090,7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8868%;反对 1,52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5884%;弃权 218,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4.524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过半数通过。关联股东李家全、崔希礼、王辉已回避表决。
选人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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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95,285,673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1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601,6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106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5,178,882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94,8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986%。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5,178,811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94,7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97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5,178,859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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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94,8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98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5,178,848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94,7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979%。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5,178,927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06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94,8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99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人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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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95,186,99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1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02,9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662%。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5,182,247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1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98,1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682%。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5,182,336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1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98,2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7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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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决结果合法有效。
(注: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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