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筹划以支付现金方
式购买奥科宁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相关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奥科宁克
(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相关资产具体包括:
(1)奥科宁克(秦皇岛)铝业有限公司 100%
股权;
(2)奥科宁克(昆山)铝业有限公司 95%股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涉及的各方主体是否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
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进行了审慎判
断,作出说明如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规定的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被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
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