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

金天钛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8 01:49:53

         湖南湘投金天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湘投金天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
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及《湖南湘投金天
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所持有的所有
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
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
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
罚未满6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
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
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
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
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
  (二)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
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
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在任职期间和
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发
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
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
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
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
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情况。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
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
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
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意证券交易所及
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
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不得超过3个月。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
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
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
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
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
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减持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确认披露信息的,证券交
易所将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以上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
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
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持
有、买卖本公司股票及未及时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等,除由证券监管
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或处分外,公司将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
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
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
制度的目的,不包括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布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
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前”含本数;“超过”不含
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证券之星

2026-04-18

证券之星

2026-04-18

首页 股票 财经 基金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