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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澜之家: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8 00:26:0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中国 上海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200085
                 电话/TEL: (8621) 5234-1668      传真/FAX: (8621) 5234-1670
                    关于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
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
证;
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九届第二十次董事会决议以及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 2026
年 3 月 26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第二十次董事会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
负 责 召 集 。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6 年 3 月 28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和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
容。
   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 14 点 30 分在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华新路 8
号海澜之家 1 号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立宸先生主持。会议的
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
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
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
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
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人)的
持股凭证、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出席本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97 人,代表股份
总数为 3,327,674,73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9.2865%。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九届第二十次董事会决议,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
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
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
格。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九届第二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司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
案,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见证公司现场投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票表决,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326,456,9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34%;反对 70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议案二:《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26,995,5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95%;反对 45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议案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26,331,4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96%;反对 82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议案四:《关于确认公司董事 2025 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2,503,6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案五:《关于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2,632,2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案六:《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26,232,1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66%;反对 1,001,8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案七:《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董事的议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得票数 3,299,284,9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1468%。
   表决结果:得票数 3,298,924,5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1360%。
   表决结果:得票数 3,297,741,2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1004%。
   表决结果:得票数 3,298,888,4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1349%。
   表决结果:得票数 3,251,362,9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7.7067%。
   议案八:《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 3,289,961,0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8666%。
   表决结果:得票数 3,289,564,0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8547%。
   表决结果:得票数 3,289,556,7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8545%。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通知并公告的事项采取现场记名投票
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于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公司对议案二、议案三、议案四、议
案五、议案七、议案八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议案七、议案八
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四、议案五中持有公司股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票的董事及其关联方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
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
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
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七日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经
办律师为王伟律师、龚立雯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   晨       王   伟
              龚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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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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