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656 证券简称:海昇药业 公告编号:2026-022
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回报公司股东,与股东
共享公司经营成果,在统筹考虑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及流动资金需求,保证公司健
康、稳定、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公
司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拟实施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6 年 4 月 16 日披露的 2025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公司不存在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未
分配利润为 229,229,388.69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100,000,000 股,以未分配
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4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
金红利 40,000,000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
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总额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比例,
后续将发布公告说明调整后的分派比例。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6 年 4 月 16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准。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公司章程》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股票上市后执行的利润分配
政策、决策程序及利润分配政策的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
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以
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现金股利方式优先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
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
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 70%的;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4)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特殊情况。
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未来十
二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发生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近 3 年以现金
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3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
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适用前款
第(3)项规定。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会、管理层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
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股东会对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
不应超过相应期间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权益分派规定的条件
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外部经营环境、监管政策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该调整方案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
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
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 25%。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
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
行完毕。
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制定了
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6 日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
划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08)。同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发行人关于
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2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平台(https://www.bse.cn/)披露的《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
明书》。
公司严格按照上述规划进行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承诺内容。
五、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策程序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