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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能科: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1 00:19:11

证券代码:920158           证券简称:长江能科          公告编号:2026-014
                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积极履行回报股东义务,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经营收益,在统筹考虑战
略发展目标及流动资金需求,保证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公司
拟实施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具体情况如下: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6 年 4 月 10 日披露的 2025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188,431,516.85 元,
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183,235,280.42 元。母公司资本公积为 201,931,047.26 元
(其中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为 123,289,074.23 元,其他资本公积为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142,580,000 股,以未分配
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5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以
每 10 股转增 4 股(其中以股票发行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每 10 股转增 4 股,无
需纳税;以其他资本公积每 10 股转增 0 股,需要纳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
发现金红利 49,903,000.00 元,转增 57,032,000 股。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
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6 年 4 月 8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
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
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等因素制
订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
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用于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
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的情形下,
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如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总额不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 30%。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下述情形之一: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超过 5,000 万元;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
  (五)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在提出利润分配的方案时,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 3 项规
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
利之和。
  (六)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
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
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
准。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董
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盈利情况、公司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偿债能力、盈
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拟定合理的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
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
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后,由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并由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会对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进行审议时,
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
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
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权益分派规定的
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在审议权益分派方案的股东会召开前,已披露最新一期定期报告的,
其分配金额不应超过最新一期定期报告的可供分配利润。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
变化、公司重大投资计划需要等原因,确需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或变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
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董事会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
出发点,在股东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原因。公司董事会
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同意通
过。董事会重新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提交股东会,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执行。
  (九)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
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资产负债率高于 70%,或经营性现金流净额为负,
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十)其它:公司制定权益分派方案时,应当以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可供分
配利润为分配依据,并应当按照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
原则确定具体的分配总额和比例,避免出现超额分配情形。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
行完毕。
  鉴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制定了《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未来三年规划》,同时公司在《招股
说明书》中披露了《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2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s://www.bse.cn)披露的《招
股说明书》。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承诺内容。
五、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影响,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预计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指标将相
应摊薄。
策程序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
议决议》
                    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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