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920190.BJ
注册资本 100,000,001 元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 1 号
主要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 1 号丁 5 号楼 13-15 层
法定代表人 路凯林
实际控制人 海尔集团公司
联系人 宋波
联系电话 0532-80991177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12-23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北京证券交易所
本次证券发行数量 12,500,000 股
本次证券发行价格 25.00 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312,500,000.00 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275,500,000.00 元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2]2976 号),同意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神科技”、“发
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 25.00 元/股,发行股数 12,500,000 股,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312,5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37,000,000.00 元(不含增值
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75,500,000.00 元。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已对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
报告》(和信验字(2022)第 000068 号)。
三、保荐工作概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雷
神科技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对雷神科技的持续督导期为 2022 年 12 月 23 日至
关规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主要保荐工作具
体如下:
(一)尽职推荐工作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
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北京
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
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
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本次发行所要求的相
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工作
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履行
职责,具体如下: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等,督导
发行人按照规定召开三会会议并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提交的其他文件;
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
项承诺;
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相关承诺;
导期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
资金占用等重要事项;
行培训。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督导
相关工作,为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
情况良好。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
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
服务机构能够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意见,
并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
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
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经核查后认为,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雷神科技本次发行的募集
资金尚未使用完毕。雷神科技对于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符合相关法
规规定,在日常管理中严格按照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执行,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
情况良好,雷神科技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合法合规。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 9,531,483.07 元,因
截至持续督导期届满,公司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就其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 聪 成晓辉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
朱 健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