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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克新材: 派克新材: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17 18:18:07

                             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管理制度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外
币远期结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汇业务的管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5 号 —— 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 —— 套期会
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通过与金融机构签
订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
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合
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从而锁定结售汇成本,以规
避因外币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而带来的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下属子公司的远期结售
汇套期保值业务,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下属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
务,须事先取得公司的书面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操作。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的下属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
适用本制度。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套期
保值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
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资和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
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
的谨慎预测,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预测金额,
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间相匹配,不得脱离实际经营进行
超额交易。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下属子公司名义设立
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
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
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
批准的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办理相关审批程序后
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管理制度
  (三)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交易,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远期结售
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
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
期限内可以循环滚动使用,但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
易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已审议额度。
  (四)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及签署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合同及文件等。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远期结售汇交易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远期结售汇交易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十
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
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远期结售汇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
及风险控制情况,所有需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的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均
需编制正式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聘请专业机构出具专项分
析报告。
  第十四条 财务部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经办部门,对公司远期结售汇业
务进行日常管理。各子公司总经理不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最后审批权。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行使相关职责:
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远期结售汇方案。
                      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
险时,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财务负责人为责任人。
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内
部审计负责人为责任人。
责根据本制度及监管规定,收集业务信息、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及时发布相关
公告并报备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建议。
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
和金额内,结合市场营销部和采购部的预测结果,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
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远期结售汇交易
方案,并提交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核。
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管理制度
是否与原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部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
告财务负责人。
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上报总经理、董事长,每季度进行专项汇总分析;同时要
求合作金融机构每月提交交易清单,核对交易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
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八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
构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
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
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 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
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全部业务流程的操作,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在开展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
管理机制,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信用风
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采取以下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
                      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管理制度
  (一)防范资金风险,做好流动资金安排:保证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
预计占用资金在公司年度的总授信额度内循环使用,并预测已占用的保证金数
量、浮动盈亏、到账期的金额和可能偿付的外汇准备数量。
  (二)预测汇率变动风险:根据公司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预测在
汇率出现变动后的盈亏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财务负责人。
 (三)做好外币支付与回款预测与落实,防止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延期交割。
 (四)公司建立套期关系有效性评估机制,财务部应于每季度末对远期结售
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套期有效性进行专项评估,评估结果经内部审计部复核后上报
审计委员会;若套期关系不再有效,应立即终止套期会计处理,并及时调整交易
方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操作:
  (一)在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业务小组应根据与金融机
构签署的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
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业务小组应及时进行
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小组,由远期结售汇
套期保值业务小组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二)公司设立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小组,由财务负责人担任组长,
成员包括财务部、内部审计部、董事会及证券事务部及市场营销部/采购部相关
负责人,负责业务的日常风险监控、汇率分析及重大风险处置决策,业务小组
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
大风险的,财务部应保证按照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小组要求实施具体操
作,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
立即向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抄送公司董事
会秘书;公司财务负责人及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小组应立即商讨应对措
施,做出决策。
  本制度所称重大风险,指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管理制度
  (1)浮动亏损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出现交割违约风险或金融机构违约风险;
  (3)汇率发生极端波动导致套期保值目的无法实现;
  (4)监管机构对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提出问询或整改要求。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当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对外披露。
  第二十六条 对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
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0 年。对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协
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5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
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制度的修订需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修订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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