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81 证券简称:八一钢铁 公告编号:临 2026-003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一钢铁”或“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8 日披露的《八一钢铁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
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63)
、《八一钢铁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控
股股东立案调查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64)。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控股股东立案。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0 日披露了《八一钢铁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当
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临 2025-075)。
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5 号)、《行政
处罚决定书》(〔2026〕6 号),现将相关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公司、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钢集团”)、
吴彬、柯善良、刘文壮、樊国康。
(二)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新疆
证监局对八一钢铁及八钢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
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
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八一钢铁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来的关联交易,其中八一钢铁累计收到八钢集团转账 3,675,121,967.86 元,八一
钢铁向八钢集团累计转账 3,642,040,000.00 元。
来的关联交易,其中八一钢铁累计收到八钢集团转账 2,809,680,000.00 元,八一
钢铁向八钢集团累计转账 2,770,870,000.00 元。
来的关联交易,其中八一钢铁累计收到八钢集团转账 2,514,395,569.24 元,八一钢
铁向八钢集团累计转账 2,534,817,067.03 元。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八一钢铁应按规定及时披
露上述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根据《证券
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八一钢
铁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的关联交易。
对于上述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事项,
八一钢铁既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年度报告》及《2024
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八一钢铁定期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会计凭证、
银行资金流水、公司书面说明材料等证据证明。
八一钢铁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
第二款第三项,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八钢集团作为八一钢铁的控股股东,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
二款所述的控股股东组织、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时任八一钢铁董事长吴彬,任职
期间签署了八一钢铁《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未尽勤勉尽责义
务,是对八一钢铁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此外,吴彬作为
八钢集团时任董事长,是对八钢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现任八一钢铁董事、总经理刘文
壮,签署了八一钢铁《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年度报告》
《2024 年年度报告》,
未尽勤勉尽责义务,是对八一钢铁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时任八一钢铁总会计师、董事会
秘书樊国康,签署了八一钢铁《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年度报告》
《2024 年
年度报告》,未尽勤勉尽责义务,是对八一钢铁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现任八一钢铁董事长柯善良,签
署了八一钢铁《2024 年年度报告》,未尽勤勉尽责义务,是八一钢铁信息披露违
法违规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八钢集团、八一钢铁及相关当事人提出了申辩,经研判,新疆证监局对申辩
意见不予采纳。
(三)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
对八一钢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对八钢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对吴彬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八一钢铁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罚款 150 万元,作为八钢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200 万元。
对柯善良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对樊国康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对刘文壮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情形。
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
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