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新疆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一钢铁”或“公司”)及相关人
员于 2026 年 1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
疆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2026〕3 号)《关于对吴彬、刘文壮、樊国康、柯善良采取监管谈话措
施的决定》(〔2026〕4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经查,八一钢铁未及时将部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
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新疆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警示公司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并在收到
决定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新疆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上述事项发生期间,吴彬任公司董事长,刘文壮任八一钢铁董事、总经理签
署了八一钢铁《2024 年年度报告》,樊国康任公司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并签
署了八一钢铁《2024 年年度报告》,现任八一钢铁董事长柯善良签署了八一钢
铁《2024 年年度报告》,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
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新疆
证监局决定对吴彬、柯善良、刘文壮、樊国康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
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请吴彬、柯善良、刘文壮、樊国康根据新疆证监局后续
通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公司及相关人员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
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指出的问题,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将持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
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