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52 证券简称:ST新动力 公告编号:2026-003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权的归属方面存在争议情形;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1月20日(星期二)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6年1月20日上
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20日
中心企业办公区A栋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6年1月15日,公司总股本712,800,000股,
股东出席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469人,代表股份95,187,415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54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
代表2人,代表股份12,100,000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75%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467人,代表股份83,087,41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1.6565%。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469人,代表股份95,187,415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54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
股东或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12,100,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67人,代表股份83,087,41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1.6565%。
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股东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94,079,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64%;
反 对 753,906 股 ,占出 席 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 份总 数的 0.7920% ;弃 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0.37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079,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16%。
经验证,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
的1/2以上审议通过。
(1)审议2.0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02《关于修订〈股
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2.0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经见证律师核查,在本次股东会审议上述议案过程中,部分股东投票意见
存在争议。具体如下:经过公司股东会现场计票及监票程序,股东南昌达亿投
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达亿”)依据《表决权委托协议书》《表决权授
权书》等文件代表股东天津腾宇高通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天津腾宇”)所持1800万股股票及方海云所持1179.74万股股票对2.01、
见证律师对具体投票情况披露如下:南昌达亿委托代理人现场出席了本次
股东会,所持文件显示:天津腾宇、方海云与南昌达亿三方于2025 年 8 月 18
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书》《表决权授权书》,约定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各方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予以终止,届时,《一致行动人协议》项下的
各方权利、义务均不再履行。天津腾宇、方海云同意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不
可撤销地委托南昌达亿代表天津腾宇、方海云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股东表决
权。南昌达亿代表天津腾宇、方海云行使表决权时,无需另行征求天津腾宇、
方海云的意见,南昌达亿有权独立行使股东表决权。天津腾宇、方海云承诺,
表决权有效委托期间,不以任何方式单独或与任何第三方共同谋求成为公司的
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该地位;除南昌达亿外,不与
任何其他主体订立或参与任何与谋求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协
议或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一致行动协议等)。委托期限为 18 个月,自本协议
生效之日起计算。
同时根据公司公告,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收到股东天津腾宇、方海云及
南昌达亿的通知,三股东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一致行动人协议》签
署后,三股东合计持有4179.74万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5.86%),为公司
第一大表决权股东。依据《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一致行动”的目的是各
方将保证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会议中行使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以提
高各方在上市公司的决策效率。协议各方在股东大会会议中,对每一个议案以
其拥有或实际控制的全部表决权统一投出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一致行
动”的延伸:若各方内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各方应按照天津腾宇的意向进行
表决。三方股东承诺:如其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对外转让,
则该等转让需以受让方同意继承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代替出让方重新签署本协
议作为股权转让的生效条件之一。“一致行动”的期限:自2024年10月29日至
协议,但因包括但不限于并购重组等原因导致协议一致行动人持股的各方丧失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地位的除外。
鉴于天津腾宇、方海云合计持有 2,979.74 万股股份,占本次股东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1.3039%,其表决意见的认定对议案审议结果具有决定性影响。
据此,对于股东天津腾宇、方海云网络投票意见与南昌达亿现场依据表决权授
权的投票意见不一致的情形,导致2.01、2.02、2.03议案表决的投票权行使及
决议权的归属方面存在争议。
(2)审议2.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973,1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43%;
反 对 877,006 股 ,占出 席 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 份总 数的 0.9213% ;弃 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0.35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973,1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44%。
经验证,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
的1/2以上审议通过,因《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
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的投票权
行使及决议权的归属存在争议,所以本议案审议结果亦存在争议。
(3)审议2.05《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94,010,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39%;
反 对 842,606 股 ,占出 席 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 份总 数的 0.8852% ;弃 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0.35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010,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09%。
经验证,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
的1/2以上审议通过,因《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
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的投票权
行使及决议权的归属存在争议,所以本议案审议结果亦存在争议。
(4)审议2.0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94,014,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81%;
反 对 842,606 股 ,占出 席 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 份总 数的 0.8852% ;弃 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014,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7%。
经验证,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
的1/2以上审议通过,因《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
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的投票权
行使及决议权的归属存在争议,所以本议案审议结果亦存在争议。
(5)审议2.0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94,027,2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11%;
反 对 814,306 股 ,占出 席 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 份总 数的 0.8555% ;弃 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0.36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027,2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34%。
经验证,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
的1/2以上审议通过,因《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
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的投票权
行使及决议权的归属存在争议,所以本议案审议结果亦存在争议。
综上,《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整体
议案的表决投票权行使及决议权的归属存在争议。
表决结果:同意66,854,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6,854,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70.2344%。
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股
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