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漫 修 律 师 事务 所
关于
江 苏宝 馨科 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销部 分 股 票 期权 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88号金鹰世界写字楼A座29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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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九月
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拟
注销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部分股票期权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
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
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
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
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均为真实,且文件材料为副
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或相符。
政府、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的。
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
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议案》相关议案。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
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议案》相关
议案。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2023年10月10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的公告》。
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
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权日为2023年10月16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3名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股票期权1,300万份,行权价格为5.83元/股。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事项进行
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
股票期权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已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相关事项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次注销的相关情况如下:
根据《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
定,公司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上述激励对象已授予但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390万份进行注销。
根据《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
规定,公司股票期权行权考核年度为2023年-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的业
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公司
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行权条件未达成情况说明
根据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4
亿元 2024 年营业收入 3.36 亿元,低于 30.00 亿元的业绩考
核目标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根据《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
相关规定,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
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计划
行权份额。鉴于上述情况,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未达
成,公司将注销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已获授但不具备行权条件的36万份股票期权。
公司本次合计注销股票期权426万份,加上2024年8月合计注销的股票期权838万份,
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由首次授予时的13名调整为5
名,公司已获授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总数由首次授予时的1,300万份调整为36万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
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已取得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
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江苏宝馨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周 伟 黄 献
经办律师:
杨 超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