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

中安科: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4 00:23:04

                                股东会议事规则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运作机制,
保障公司股东会规范、高效运作,切实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
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
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
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条   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行为时,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股东会议事规则
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
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普通股股份的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
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等)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
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
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会议事规则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符
合本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
案股东的持股比例。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
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股东会起始
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以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股东会议事规则
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与专业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公
司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
便利。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
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类别股股东除外。
  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股东会议事规则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三十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
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号
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
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五)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六)投票代理委托书需公证但没有公证的;
  (七)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
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本
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
议登记为准。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审计委员会主任
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股东会议事规则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七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在 30%以上的,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三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不得对互斥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股东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股东会议事规则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者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
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
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
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
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第 10 页
                                    股东会议事规则
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股东会决议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 1/2 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第 11 页
                                 股东会议事规则
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
任。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
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三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
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
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
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
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
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 12 页
                                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
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
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六条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规则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规定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发布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相应修订。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足”、
“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 13 页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六十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第 14 页

证券之星资讯

2025-06-23

证券之星资讯

2025-06-23

首页 股票 财经 基金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