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5-054 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拟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关于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过 35 名(含 35 名)特定对象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20,000 万元(含本数),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股票数量为准。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
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根据本次发行预案,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有色集团”)拟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认购金额为
公司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色
东方集团”)拟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认购金额为 48,000.00 万元,
并全部采取现金方式认购。
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于 2025 年 6 月 22 日与中色东方
集团签订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
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中国有色集团以现金
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中色东方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相关规定,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中色东方集团以现金认购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述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一致同意的审查意见,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
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董事白轶明、包玺芳、易均
平、刘五丰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签署<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注册后方能实施。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岗
注册资本:605304.2872 万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 12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915R
经营范围: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
国内外金属矿山的投资及经营管理;承担有色金属工业及其他各类型
工业、能源、交通、公用、民用、市政及机电安装工程建设项目的施
工总承包;公路、铁路、桥梁、水电工程项目的承包;房地产开发与
经营;供配电设备和自动化设备的研制、开发和销售;进出口业务;
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汽车仓储、展览展示;汽车
的销售。(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
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中国有色集团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故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
对象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3)最近一年中国有色集团经审计的合并口径主要财务数据
报表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计(万元) 12,553,914.10
负债合计(万元) 8,180,819.78
所有者权益合计(万元) 4,373,094.32
报表项目 2024 年
营业总收入(万元) 13,236,814.40
净利润(万元) 575,784.66
(1)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林
注册资本:230000 万元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冶金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750811320W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有色及稀有金属冶炼、加工,电子元器件
制造,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特种新材料、镁合金、电池能
源材料、微合金炉料、多晶硅的生产、销售,新材料技术开发,建筑
安装、轻钢结构制作和安装、房屋建筑工程,机械加工及非标制作,
商品进出口贸易,房屋、场地、设备租赁劳务承包、劳务服务,职工
培训,技术转让咨询服务,物业服务,自购水、电、蒸汽、天然气、
暖气、电信服务转售(不含专项审批),化工产品、金属及其制品、
五金交电、模具、润滑油品、实验器材、消防器材、办公用品及耗材、
劳保用品、日用品销售,机电设备、备件销售及维修服务咨询服务普
通道路货物运输(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
限制的项目)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中色东方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故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
象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3)最近一年中色东方集团经审计的合并口径主要财务数据
报表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计(万元) 504,698.35
负债合计(万元) 350,484.42
所有者权益合计(万元) 154,213.93
报表项目 2024 年
营业总收入(万元) 304,971.05
净利润(万元) 25,715.99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及定价方式
(一)定价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
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即“发行底
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交易总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的规定,由
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
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认购方不参与本次发行市场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
的询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未能通过询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认购方同意以发行底价作为
认购价格参与本次认购。
若公司在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
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二项或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
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A 为配股价,K 为配股
率。
(二)定价公允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原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募投项目是贯彻落实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公司的
规划及战略发展方向的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强化公司在钽铌应用领
域的市场地位,提高产品市场份额,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通过增加
收入及利润,给股东带来良好投资回报。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中国有色集团仍为公司实际控
制人。本次关联交易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给公司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统称“认购方”)签署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一)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
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即“发行底价”)。定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总量。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本次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
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
定。
认购方不参与本次发行市场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
的询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未能通过询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认购方同意以发行底价作为
认购价格参与本次认购。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
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二项或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
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A 为配股价,K 为配股
率。
(二)认购标的及认购金额、方式
认购标的: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新发行
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中国有色集团作为认购方拟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额为人民币 48,000.00 万元(下称“认购金额”)。
认购方拟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拟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金
额除以最终发行价格计算得出。
如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注册文
件的要求调整的,则认购方及其他投资人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金额相
应调整为募集资金总额,认购数量按照调整后的认购金额除以最终发
行价格计算得出。
认购方拟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三)新发行股份的限售期
本次发行结束后,若认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
例较本次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不超过 2%(即:认购方及其
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认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在
本次发行前的持股比例≤2%),则认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的本次
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结束后,若认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认购完成后的股份
比例较本次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超过 2%(即:认购方及其
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认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在
本次发行前的持股比例>2%),则认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的本次
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认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股、配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
锁定安排。限售期结束后,认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所认购的本次发行
的股份的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规则办理。
如果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对于上述限售期安排有新的制度规则
或要求,认购方承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新的制度规则或要
求对上述限售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四)缴款、验资及股份登记
发行人本次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注册后,且发行人启动发行后,认购方应按照公司与主承销商确
定的具体缴款日期(下称“缴款日期”)将认购价款以现金方式一次
性划入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主承销商
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发行人应指定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本次发行认购价
款的交付情况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在认购方按照公司本次发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支付认购价款后,
公司应根据本次发行的情况及时修改其现行的公司章程,并至公司原
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认购方申请办理本次发行的
登记手续。
(五)违约责任
害性事件、战争及政治动乱、其他任何签署本协议时不可预见且不可
避免的事由)外,任何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或
责任、陈述或保证,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协议其
他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上述赔偿金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
损失及因此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担保/保全费等合理费用,但不
得超过违反协议一方订立协议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协议
可能造成的损失。
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
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
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对方
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
的报告。
方均无需向另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发行人有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
对于本次发行事宜审核政策的调整情况调整或取消本次发行方案,发
行人无需就此向认购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日起成立,并于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1) 发行人董事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发行;
(2) 国家出资企业同意本次发行;
(3) 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发行;
(4) 认购方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其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5) 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本次发行;
(6) 中国证监会就本次发行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
协议自动终止。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作出的审核意见
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
过,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一
致同意相关议案内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
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