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情形
之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情形之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情形
之专项核查意见
德恒 01F20250170-02 号
致: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海航控股”)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接收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中“1-11 上市公司重组前业
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的核查要求”的相关规定,本所就本次重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
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除本专项核查意见另有说明的情形外,本所在《北京德恒律师事
务所关于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的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50170-01
号)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的简称、释义同样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
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公司申请本次重组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海航控股上市后的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
行完毕的情况
根据海航控股历年年度报告等公开披露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上市公司“监管信息公开”“承
诺事项及履行情况”等信息,自海航控股上市之日起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海航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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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关承诺方作出的主要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不包括本次重组中相关方作出的承诺)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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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承诺事 承诺时间 承诺期
承诺方 承诺内容 履行情况
号 由 限
公司、北京首都航空 国内民航客运市场得到复苏和发展,但相关主体因刚刚经历破产重整,同时完成了 2024 年年度重整留债还 月
有限公司、金鹏航空 本付息,生产经营依旧面临较大的压力,现金流仍旧相对紧张。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天
股份有限公司、西部 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金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海口恒禾
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鹿(北京)公务航空有限公司、天津货运航空有限公司、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海航
海口恒禾电子科技 货运有限公司分别增加应付海航控股及并表单位生产经营性款项 12.94 亿元、13.26 亿元、2.11 亿元、3.53 亿
有限公司、金鹿(北 元、0.25 亿元、0.17 亿元、0.83 亿元、6.21 亿元、8.31 亿元。对于该欠款,承诺方郑重承诺如下:“我公司将
京)公务航空有限公 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偿还上述欠款的 15%;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偿还 25%;剩余 60%的款项于 2027
司、天津货运航空有 年 12 月 31 日前,陆续偿还完毕。如我司不能按上述承诺之付款安排在规定时间内支付相应金额,我司将按
限公司、大新华航空 照实际未付金额和实际延迟付款天数按照日利率 0.012%向贵公司支付罚息(如原协议中约定的逾期利息/罚
有限公司、海航货运 息比本协议约定利率高的,按原协议约定执行)。”
有限公司、海航航空 海南方大航空发展有限公司、海航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就上述九家公司的还款承诺出具担保承诺函,具体承诺
集团有限公司、海南 如下:
方大航空发展有限 “一、本公司就此承诺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审议程序,以确保本次承诺事项真实、有效。
公司 二、本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促使九家公司严格履行其在还款承诺项下的各项义务。
三、前述九家公司无法如期履行承诺的还款事项时,本公司将向该等企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措施,以协
助九家公司取得足够的资金,如果九家公司无法如期足额偿还上述欠款,本公司同意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并承诺出资代为向贵公司及并表子公司偿还相关款项,保证期间为该九家公司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
起三年,本承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公司、北京首都航空 运市场得到复苏和发展,但相关主体受原海航集团破产重整及新冠疫情的影响,生产经营依旧面临较大的压 月
有限公司、金鹏航空 力,现金流仍旧相对紧张。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首都航空
有限责任公司、西部 有限公司、金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海口恒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鹿(北京)公
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务航空有限公司、天津货运航空有限公司、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增加应付公司生产经营性款项 12.61 亿元、
海口恒禾电子科技 15.81 亿元、2.11 亿元、3.27 亿元、0.38 亿元、0.1 亿元、1.26 亿元、6.24 亿元;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海
有限公司、金鹿(北 航货运有限公司应付公司货运款等生产经营性款项 8.44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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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承诺事 承诺时间 承诺期
承诺方 承诺内容 履行情况
号 由 限
京)公务航空有限公 对于该款项,承诺方郑重承诺如下:
司、天津货运航空有 在公司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不可抗力因素下,我公司将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偿还上述欠款的 10%;
限公司、大新华航空 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偿还 20%;剩余 70%的款项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陆续偿还完毕。所支付款项按
有限公司、海航货运 账龄长短的顺序依次核销。
有限公司 如我司不能按上述承诺之付款安排在规定时间内支付相应金额,我司将按照实际未付金额和实际延迟付款天
数按照日利率 0.012%向贵公司支付罚息(如原协议中约定的逾期利息/罚息比本协议约定利率高的,按原协
议约定执行)。
海航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将积极敦促相关企业履行其对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承诺事项。同时,海航航
空集团有限公司已向相关主体出具承诺:为保障你公司承诺如约履行,海航航空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当你公
司无法如期履行承诺的还款事项时,我公司将提供流动性支持,帮助你公司履行承诺事项。
公司(申万菱信资产 和人民币兑美元汇率贬值等因素影响,且我司刚经历破产重整,生产经营面临巨大压力,经营性现金流紧张。 月
鑫航 1 号单一资产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申万菱信资产鑫航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计划)、天津航 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金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海口恒
空有限责任公司、北 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鹿(北京)公务航空有限公司、天津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累计应付海航控股生产经营
京首都航空有限公 性款项分别为人民币 5.80 亿元、4.08 亿元、2.27 亿元、0.80 亿元、1.19 亿元、0.46 亿元、0.06 亿元、0.23 亿
司、金鹏航空有限责 元。
任公司、西部航空有 对于该款项,承诺方郑重承诺如下:
限责任公司、海口恒 在疫情总体平稳,且对公司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不可抗力因素下,我公司将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
禾电子科技有限公 偿还 10%;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偿还 20%;我公司将积极推行复工复产,提升经营效率,剩余 70%的款
司、金鹿(北京)公 项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陆续偿还完毕。
务航空有限公司、天 如我司不能按上述承诺之付款安排在规定时间内支付相应金额,我司将按照实际未付金额和实际延迟付款天
津货运航空有限公 数按照日利率 0.012%向贵公司支付罚息(如原协议中约定的逾期利息/罚息比本协议约定利率高的,按原协议
司、大新华航空有限 约定执行)。
公司、海航航空集团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增加应付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托收益权、维修费等
有限公司 款项,共计人民币 1.61 亿元,其中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金额 1.17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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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承诺事 承诺时间 承诺期
承诺方 承诺内容 履行情况
号 由 限
对于该款项,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在疫情总体平稳,且对公司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不可抗力因素下,我公司将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
偿还 10%;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偿还 20%;我公司将积极推行复工复产,提升经营效率,剩余 70%的款项
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陆续偿还完毕,所支付款项按账龄长短的顺序依次核销。如我司不能按上述承诺
之付款安排在规定时间内支付相应金额,我司将按照实际未付金额和实际延迟付款天数按照日利率 0.012%向
贵公司支付罚息(如原协议中约定的逾期利息/罚息比本协议约定利率高的,按原协议约定执行)。
海航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将积极敦促相关企业履行其对海航控股的承诺事项。同时,海航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已
向相关企业出具承诺:为保障你公司承诺如约履行,海航航空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当你公司无法如期履行承诺
的还款事项时,我公司将提供流动性支持,帮助你公司履行承诺事项。
售 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监管机构对于认购人所认购股票锁定期及 月
到期转让股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认购人所认购的股票因发行人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
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
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公司(申万菱信资产 美元汇率贬值等因素影响,且承诺方刚经历破产重整,生产经营面临巨大压力,经营性现金流紧张。截至 2022 月
鑫航 1 号单一资产 年 6 月 30 日,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申万菱信资产鑫航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
管理计划)、天津航 司、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金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海口恒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空有限责任公司、北 金鹿(北京)公务航空有限公司、海航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货运航空有限公司、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累
京首都航空有限公 计应付海航控股生产经营性款项分别为人民币 35.62 亿元、15.94 亿元、13.73 亿元、5.44 亿元、2.96 亿元、
司、金鹏航空有限责 0.68 亿元、0.58 亿元、2.98 亿元、0.33 亿元、2.59 亿元。对于该欠款,承诺方郑重承诺如下:
任公司、西部航空有 在对公司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不可抗力因素下,我公司将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偿还 10%;于 2023
限责任公司、海口恒 年 12 月 31 日前偿还 20%;我公司将积极推行复工复产,提升经营效率,剩余 70%的款项于 2024 年 12 月 31
禾电子科技有限公 日前,陆续偿还完毕,所支付款项按账龄长短的顺序依次核销。如我司不能按上述承诺之付款安排在规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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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承诺事 承诺时间 承诺期
承诺方 承诺内容 履行情况
号 由 限
司、金鹿(北京)公 间内支付相应金额,我司将按照实际未付金额和实际延迟付款天数按照日利率 0.012%向贵公司支付罚息(如
务航空有限公司、海 原协议中约定的逾期利息/罚息比本协议约定利率高的,按原协议约定执行)。
航航空集团有限公 海航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将积极敦促相关企业履行其对海航控股的承诺事项。同时,海航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已
司、天津货运航空有 向相关企业出具承诺:为保障你公司承诺如约履行,海航航空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当你公司无法如期履行承诺
限公司、大新华航空 的还款事项时,我公司将提供流动性支持,帮助你公司履行承诺事项。
有限公司
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人员的承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月
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
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发行人股份转让给瀚巍投资,本次转让系在本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本次转让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主 后6个
体合计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数量不发生变化。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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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承诺事 承诺时间 承诺期
承诺方 承诺内容 履行情况
号 由 限
存在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情形,自本声明与承诺出具日至发行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存在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
业以外的第三方出售或以其它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计划。
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以外的第三方出售或以其它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第四十四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如本人或本人控制的
关联方未履行上述承诺,因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如有)全部归发行人所有,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因此产生的法
律责任。
业竞争 有限公司 相似的航空主业资产(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金鹏航空 月
股份有限公司等,以下简称相关资产)完成有关法律主体、资产及业务的整合工作,并积极督促相关资产努
力提高经营业绩,尽快使相关资产具备注入上市公司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生产经营依法合规等)后三年内,本公司将其按法定程序以市场公允价格注入上
市公司。若届时未能注入,本公司将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妥善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安排。
业竞争问题,后续方大航空将继续维持该等安排,避免同业竞争事项。本承诺后续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
况需要进行调整的,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售 有限公司 协议转让等各种形式。但前述转增股票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三十六个月 月
的限制。本次投资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因本次交易直接或间接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
因而增加的,增加的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有限公司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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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承诺事 承诺时间 承诺期
承诺方 承诺内容 履行情况
号 由 限
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保证上市公司
的财务人员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领薪。
他企业。
(二)保证资产独立完整
本公司维护上市公司资产独立性和完整性,本公司及全资附属企业或控股子公司不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
资金、资产,不侵害上市公司对其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三)保证财务独立
用一个银行账户;
(四)保证机构独立
本公司支持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业务经营部门或其他机构及其人员的独立依法运作,不通过行使相关
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机构的设立、调整或者撤销,或对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和其他机构及其人员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五)保证业务独立
有限公司 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 月
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
海航控股《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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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方 承诺内容 履行情况
号 由 限
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诺 司 公司利益。 月 终止,承诺已
行情况相挂钩。
执行情况相挂钩。
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承诺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歉;承诺人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市公司协会等自律组织对承诺人采取的自律监管措
施;若违反承诺给上市公司或其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诺 司 其附属企业)在与海航控股进行关联交易时将按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并履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 月 终止,承诺已
航控股公司章程、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且不通过与海航控股之间的关联关系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 失效
损海航控股及其他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诺 有限公司 利益。2、承诺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上市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3、承诺人将尽责促使由上市公司董 月 终止,承诺已
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4、承诺人将尽责促 失效
使上市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员工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
承诺人将支持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愿意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6、
本承诺出具后,如监管机构对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
构的相关要求时,承诺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7、若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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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承诺事 承诺时间 承诺期
承诺方 承诺内容 履行情况
号 由 限
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承诺人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上市公司协会等自律组织对承诺人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若违反承诺给上市公司或其股东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诺 企业(有限合伙) 利益。2、承诺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上市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3、承诺人将尽责促使由上市公司董 月 终止,承诺已
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4、承诺人将尽责促 失效
使上市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员工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
承诺人将支持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愿意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6、
本承诺出具后,如监管机构对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
构的相关要求时,承诺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7、若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承诺人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上市公司协会等自律组织对承诺人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若违反承诺给上市公司或其股东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诺 公司 利益。2、承诺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上市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3、承诺人将尽责促使由上市公司董 月 终止,承诺已
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4、承诺人将尽责促 失效
使上市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员工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
承诺人将支持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愿意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6、
本承诺出具后,如监管机构对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
构的相关要求时,承诺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7、若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承诺人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上市公司协会等自律组织对承诺人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若违反承诺给上市公司或其股东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诺 利益。2、承诺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上市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3、承诺人将尽责促使由上市公司董 月 终止,承诺已
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4、承诺人将尽责促 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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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情形之专项核查意见
序 承诺事 承诺时间 承诺期
承诺方 承诺内容 履行情况
号 由 限
使上市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员工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
承诺人将支持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愿意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6、
本承诺出具后,如监管机构对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
构的相关要求时,承诺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7、若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承诺人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上市公司协会等自律组织对承诺人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若违反承诺给上市公司或其股东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诺 利益。2、承诺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上市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3、承诺人将尽责促使由上市公司董 月 终止,承诺已
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4、承诺人将尽责促 失效
使上市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员工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
承诺人将支持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愿意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6、
本承诺出具后,如监管机构对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
构的相关要求时,承诺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7、若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承诺人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上市公司协会等自律组织对承诺人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若违反承诺给上市公司或其股东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售、股 司 持的计划。2、上述股份包括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原持有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因上 月 终止,承诺已
份锁定 市公司分红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成的衍生股份。 失效
承诺
售、股 有限公司 个月内不予转让。二、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 月 终止,承诺已
份锁定 者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承诺人持有天津创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份额的 失效
承诺 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三、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限售安排有不同意见的,本承诺
人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意见对合伙份额锁定期承诺进行修订并予执行。四、本承诺函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情形之专项核查意见
序 承诺事 承诺时间 承诺期
承诺方 承诺内容 履行情况
号 由 限
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如因违反相关承诺并因此给他人造成损
失的,本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售、股 有限公司 公司的 578,908,634 股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予转让。二、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 月 终止,承诺已
份锁定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承诺人持有 失效
承诺 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三、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限售安排有不同
意见的,本承诺人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意见对股票限售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四、
本承诺人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五、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如因违反相关承诺并
因此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售、股 企业(有限合伙) 的 791,352,367 股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予转让。二、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 月 终止,承诺已
份锁定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承诺人持有上市 失效
承诺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三、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限售安排有不同意见
的,本承诺人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意见对股票限售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四、本承
诺人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如因违反相关承诺并因此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售、股 公司 飞行训练有限公司 100.00%股权所获得上市公司的 1,069,492,557 股、167,051,855 股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月 终止,承诺已
份锁定 36 个月内不予转让。二、本承诺人因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HNA Aviation(Hong Kong)Technics Holding Co., 失效
Limited 59.93%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 751,542,250 股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股份锁
定期满后,本承诺人持有的上述股份按照 14.67%、37.09%、48.25%的比例分三期解除限售。具体如下:1、
第一期:根据审计机构出具的 HNA Aviation(Hong Kong)Technics Holding Co., Limited2018 度、2019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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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承诺事 承诺时间 承诺期
承诺方 承诺内容 履行情况
号 由 限
及 2020 年度《专项审核报告》中实际净利润的情况,本承诺人不需要进行股份补偿或已充分履行补偿义务
后,本承诺人可解除限售其所持有上述上市公司 14.67%的股份即 110,227,925 股股份扣除已补偿股份后的剩
余股份;2、第二期:根据审计机构出具的 HNA Aviation(HongKong)Technics Holding Co., Limited 2021 年
《专项审核报告》中实际净利润的情况,本承诺人不需要进行股份补偿或已充分履行补偿义务后,本承诺人
可解除限售其所持有上述上市公司 37.09%的股份即 278,722,896 股股份扣除已补偿股份后的剩余股份;3、第
三期:根据审计机构出具的 HNA Aviation(HongKong) Technics Holding Co., Limited 2022 年《专项审核报
告》中实际净利润的情况,本承诺人不需要进行股份补偿或已充分履行补偿义务后,本承诺人可解除限售其
所持有上述上市公司 48.25%的股份即 362,591,429 股股份扣除已补偿股份后的剩余股份;4、如果根据中国证
监会要求需要延长业绩承诺期限或锁定期限,则第三期的股份锁定相应延续至最后业绩承诺期限届满,《专
项审核报告》和《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后或锁定期结束。三、本次交易完成后,本承诺人持有的天津创鑫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份额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予转让。四、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
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承
诺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五、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限售安
排有不同意见的,本承诺人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意见对股票限售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
行。六、本承诺人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七、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如因违反相关
承诺并因此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司 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编号:临 2015-055】、《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月
的更正公告》【编号:临 2015-057】、《关于维护公司股价稳定的公告》【编号:临 2015-059】和《海南航
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编号:临 2015-060】,承诺大新华航空计划在未
来 6 个月内(自首次增持日起算)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
发行总股份的 2%,并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承诺:大新华航空承诺在增持期间及增持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大新华航空严格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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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承诺事 承诺时间 承诺期
承诺方 承诺内容 履行情况
号 由 限
该承诺,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未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财务会计等相关制度,其所有业务活动均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海南航空在海 的战略投资
航财务公司的相关存款业务具有安全性。在后续运营过程中,海航财务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者,该承诺已
规范运作。 失效
空所有存放于海航财务公司存款的独立和安全,充分尊重海南航空的经营自主权,在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相关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程序后,由海
南航空根据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随时支取使用,且不受任何限制。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资金风险防范制度》情况的监督,防范海南航空在海航财务公司的存款风险。如果海
南航空在海航财务公司存款出现风险,本公司将积极协助海南航空按照风险处置预案回收资金,确保存款资
金安全。
业竞争 诺履行期限的报告》,此次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只是对承诺履行期限进行了延长,承诺内容未变,变更后的海 月 事项引入新
航集团承诺如下: 的战略投资
业主管部门的批复同意,在海航集团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包括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航空有限责任 失效
公司、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在内的航空公司股权注入海南航空以及将其间接持有的香港航空有限公司股权
转让给独立第三方之前,继续委托海南航空对海航集团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航空公司股权的托管事宜。
依据国家及相关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同意,通过股权转让或其他重组行为,将海航集
团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包括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在内的航
空公司股权注入海南航空,将间接持有的香港航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独立第三方并同时解除香港航空股权
托管事宜,以解决与海南航空未来可能存在或潜在的同业竞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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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承诺事 承诺时间 承诺期
承诺方 承诺内容 履行情况
号 由 限
持相关 司 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 2%。2,大新华航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本次增 月
承诺 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诺 下,海南航空可以随时支取使用,不受任何限制。 月 事项引入新
的战略投资
者,该承诺已
失效
业竞争 的规范要求,海航集团承诺依照合法程序,依据国家及相关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同意, 月 事项引入新
在海南航空 2012 年中报披露前完成海南航空对海航集团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航空公司股权的托管事宜;根据 的战略投资
海南航空主营业务发展需要及盈利状况,自本次非公开发行实施之日起 36 个月内,依据国家及相关地区法 者,该承诺已
律法规的规定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同意,通过股权转让或其他重组行为,将海航集团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包 失效
括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香港航空有限公司在内的航空
公司股权注入海南航空。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
业竞争 年 9 月 17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东海 月 事项引入新
的承诺 航集团有限公司延长部分(首都航空、西部航空)承诺履行期限的报告》,将原承诺履行期限延期至海航控股 的战略投资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延长期限后的承诺具体如下: 者,该承诺已
主管部门的批复同意,在海航控股 2012 年中报披露前完成海航控股对海航集团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航空公司
股权的托管事宜。
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同意,通过股权转让或其他重组行为,将海航集团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包括天津航空、西部航空、首都航空在内的航空公司股权注入海航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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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承诺事 承诺时间 承诺期
承诺方 承诺内容 履行情况
号 由 限
入海航控股,或将海航集团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西部航空、首都航空控制权转让给独立第三方,以解决与海航
控股未来可能存在或潜在的同业竞争情形,同时解除西部航空、首都航空股权托管事宜。
业竞争 司 公司的规范要求,大新华航空承诺依照合法程序,依据国家及相关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批 月
的承诺 复同意,在海南航空 2012 年中报披露前完成海南航空对大新华航空航空运输业务以及大新华航空持有的云
南祥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托管事宜。⑵根据海南航空主营业务发展需要及盈利状况,自本次非公开发
行实施之日起 36 个月内,依据国家及相关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同意,通过股权转让
或其他重组行为,将大新华航空持有的云南祥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权注入海南航空。⑶为彻底解决未
来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自本次非公开发行实施之日起 60 个月内,依据国家及相关地区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同意,将大新华航空所有航空业务适时注入海南航空。
诺 司 所挂牌转让。 月 通后 36
个月
公司中 有限公司、东海航集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科航公司 30%股权。2009 年 4 月,转让方海航酒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扬子江地产 月
小股东 团有限公司 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作出承诺:北京科航 09 年净利润如果无法达到预测的 8169 万元,
所作承 海航集团将按权益比例以现金方式补足净利润差额部分。
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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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海航控股及相关主体上述公开承诺已履行完毕或在
履行中,不存在不规范承诺;除在履行中承诺外,无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情
形。
二、最近三年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
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
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一)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
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海南航空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专项
报告》(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3)第 0986 号)、《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专项报告》
(普
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4)第 0786 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的《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
总表的专项审计报告》(大信专审字2025第 1-04288),以及普华永道中天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审字
(2023)第 10062 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4)第 10062
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5第 1-04486 号)、海航控股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并经本所律师登录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上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网站进行查询,取
得海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上市公司的诚信档案,海航控股最近三年不存在被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海航控股 2022-2024 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
规占用、违规对外担保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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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
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根据海航控股最近三年的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中
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
台、上交所官方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相关网站
进行查询,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
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况如下:
序 文书名称
主体 类型 时间 具体内容
号 及编号
海南航空控 海航控股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临时报告,上述
中国证监
股股份有限 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相关规定。对海航控股违规披露非
会行政处
公司、谢皓 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的违法行为,谢皓明、徐军、刘位精是直接
罚决定书
明、徐军、刘 负责的主管人员,孙栋、张鸿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海航控
(海航控
位精、陈明、 行 政 2023- 股违规披露担保事项的违法行为,谢皓明、徐军、刘位精是直接
张志刚、赵国 处罚 10-25 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明、张志刚、赵国刚、萧飞、马志敏、李晓
责 任 人
刚、萧飞、马 峰、孙栋、张鸿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证监会对海南航空
员 )
志敏、李晓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对徐军、刘位精、马志敏、陈明、
〔 2023 〕
峰、孙栋、张 张志刚、赵国刚、萧飞、李晓峰、张鸿清、谢皓明、孙栋给予警
鸿清 告。
海航控股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
保,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对海航控股违规披露非
海南航空控 经营性关联交易及资金占用事项的违法行为,谢皓明、徐军、刘位
中国证监
股股份有限 精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孙栋、张鸿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海
会行政处
公司、谢皓 航控股违规披露担保事项的违法行为,谢皓明、徐军、刘位精是直
罚决定书
明、徐军、刘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明、张志刚、赵国刚、萧飞、马志敏、李晓
(海航控
位精、陈明、 行 政 2022- 峰、孙栋、张鸿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证券法》第一百
张志刚、赵国 处罚 08-25 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
责 任 人
刚、萧飞、马 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对徐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
员 )
志敏、李晓 罚款;对刘位精、陈明、张志刚、马志敏、李晓峰、张鸿清、赵国
〔 2022 〕
峰、孙栋、张 刚、萧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根据《证券法》第一
鸿清 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对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对徐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对徐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对刘位精、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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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张鸿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根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对谢皓明给予警
告,并处以 25 万元罚款;对孙栋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述被处罚人员均已不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施
序
主体 类型 时间 文书名称及编号 具体内容
号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和关联担保。违反了《证券法(2005 修订)》,《证券法(2019
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
上交所《关于对海南
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航空控股股份有限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 年)》,《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上市公司,时 公 开 2022-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任董监高 谴责 09-02 予以公开谴责的决
与格式(2016 年)》,《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定》(〔2022〕117
与格式准则第 39 号——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号)
(2016 年)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 年
修订)》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时任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徐军,刘位精,马志敏,陈明,张志刚,赵国刚、
萧飞,李晓峰,张鸿清,谢皓明,孙栋予以公开谴责。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海航控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其他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
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被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
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正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自海航控股上市以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海航
控股不存在不规范承诺的情形;除正常履行中的承诺外,海航控股不存在承诺未
履行或到期未履行完毕的情形;海航控股最近三年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关
联方违规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除本核查意见已披露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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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外,海航控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
近三年不存在其他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被
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
施的情形,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的业绩真实性和会计处理合规性,是否存在虚假交易、虚构
利润,是否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是否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
求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否存在滥用会计政策、
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市公司进行“大洗澡”的情形,尤其关注应收
账款、存货、商誉大幅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形等
(一)最近三年的业绩真实性和会计处理合规性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市公司 2022 年度、2023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3)
第 10062 号、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4)第 10062 号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海航控股 2022 年度、2023 年度财务报表在
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海航控股 2022 年 12 月
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市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
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大信审字2025第 1-04486 号审计报告。大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海航控股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
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海航控股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
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4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业绩具备真实性、会计处理具备合规
性。
(二)是否存在虚假交易、虚构利润,是否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是否存
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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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查阅了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报告》(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3)第
通合伙)出具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计
报告》(大信专审字2025第1-04288号);查阅了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普华永
道中天特审字(2023)第0982号、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4)第0784号)、大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
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5第1-04487号);查阅了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年度报
告、关联交易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不
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在重大方面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三)是否存在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市公
司进行“大洗澡”的情形
的影响如下:
(1)2022 年度
财政部于 2021 年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通知》,
并于 2022 年及 2023 年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
及《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等文件,海航控股已采用上述通知和实施问答编制
(2)2023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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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于 2022 年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
海航控股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并以净额方式确认与租赁负债
和使用权资产的暂时性差异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海航控
股执行解释 16 号中有关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
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规定,且针对上述交易产生的等额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应纳
税暂时性差异,分别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在附注中分别披
露,2022 年 12 月 31 日相关附注披露已相应调整。执行解释 16 号的上述规定对
海航控股 2022 年度当期损益、2022 年 1 月 1 日和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各报表
项目均无影响。
海航控股最近三年内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未发生其他会计政策变更。
海航控股最近三年不存在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利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以及会计差错更正,对上市公司进行“大洗澡”的情形。
(四)关于“应收账款、存货、商誉计提减值准备”的说明
海航控股最近三年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和商誉的资产减值准备期
末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项目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477,537 511,348 443,198
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 2,995,248 3,358,466 3,585,713
存货跌价准备
商誉减值准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最近三年的应收账款、存货和商誉均按照公司
制定的会计政策进行减值测试和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最近三年的会计政策保
持一致,资产减值计提符合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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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拟置出资产的评估(估值)作价情况(如有),相关评估(估值)方
法、评估(估值)假设、评估(估值)参数预测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资产实际
经营情况,是否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等
本次交易系上市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涉及置出资产情形。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