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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瑞技术: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05 19:16:22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将所有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
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公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
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
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
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二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
说明书。
  第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四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
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
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五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
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八条 本制度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九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
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者挂牌;
  (十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公司按照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
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形成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
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准或
者否决的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
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
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未如
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
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依法需披露的股东会、董事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严格遵循下述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查及
发布流程: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以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披露信息申请;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或授权代表对拟披露信息核查并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向指定媒体发布信息。
  第四十一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
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
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
报告与本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
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
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
会办公室。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临时公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三十条所列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
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并按要求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
事长。董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
所咨询;
  第四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由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
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各相关部门按
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定期报告草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送达审计委员会审阅;
  (三)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并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四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的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股东会,应在会议召开之日起两个
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
第三十条所列示,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按照本制度第
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四)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并签字,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五)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四十五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
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公司应当加强宣
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
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
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
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五十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
及披露。
  第五十一条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当将经审议通过
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同时在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
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
有关处理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十三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
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
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五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职责:
  (一) 董事
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知董事会秘书;
披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 审计委员会
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
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审计委员会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监督;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审计委员会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 董事会秘书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包括督促公司执行本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
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露义务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 高级管理人员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
书;
问;
列席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五)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的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
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一责任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签订
及执行情况、资金运作情况和盈亏情况;
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遇有需要协调的信息披露事项时,
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披露事项。
  (六) 实际控制人、股东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或董事
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出现交
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六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
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六十一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
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等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一)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收集,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
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二)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
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
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
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
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
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
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
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
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
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
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
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
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
价格。
  第六十八条 公司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流转保密制度,明确信息的范围、密级、
判断标准以及各密级的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并要求知情人员在必要时签署保密
协议,明确保密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
信息的内幕知情人在依法信息披露前,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明确保密责任人制度,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
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
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
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七十条 公司应对内部大型会议上的报告等进行认真审查,对尚未公开的
重大信息应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
资料中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七十一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章   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十二条 公司明确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
信息,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
  (一)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
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应当包括投
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三)建立公司接待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的工作流程,明确接待工作的
批准、报告、承诺书的签署和保管、陪同人员的职责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的
紧急处理措施等。
  第七十三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以后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
式和流程如下:
  (一)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
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
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
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
  (二)明确报告、通报人员的范围和报告、通报的方式、流程为:公司收到
监管部门发出的(一)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
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
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应履行事前报告、事后
申报程序,在下列期间禁止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对违规买卖行为按
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七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七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监督情况。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办公室
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八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
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八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业务指引
对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对属于本制度第三十条所列的重大事
件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在第一时
间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报告证券交易所所。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七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十四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
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
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
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
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八十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
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八十七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
进行处罚。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
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之星资讯

202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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