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大胜达
股票代码:603687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
姓名:杭州新胜达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祥河桥村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 2036 号东方至尊国际中心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为《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
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
动情况。
四、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
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证券
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及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可
能涉及的其他批准,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
将密切关注本次交易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各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
信息外,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
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上市公司/公司 指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杭州新胜达投资有限公司
新胜达
合创芯融、受让方 指 海南合创芯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由于协议转让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导致的权益变动情况
本报告书 指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准则 15 号》 指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 杭州新胜达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祥河桥村
法定代表人 方吾校
注册资本 1,051.8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97154522548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 2004/05/19
经营期限 2004 年 5 月 19 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实业投资;自有房屋出租;机械设备出租
方吾校持股 50.0342%、方能斌持股 30.00%、方聪
股东情况
艺持股 19.965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长 期 居 住 是否取得其他国 上市公司职
姓名 性别 国籍 职务
地 家或地区居留权 务
方吾校 男 中国 浙江杭州 无 董事长 公司董事
方能斌 男 中国 浙江杭州 无 董事、总经 公司董事长
理
方聪艺 女 中国 浙江杭州 无 董事 公司董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新胜达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其他股
东不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
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新胜达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是基于公司于同日披露的《浙江大胜达包装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购买资产及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
产业背景的战略投资者合创芯融,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注入新动能。此举一方面通
过资源赋能实现产业协同,借助合创芯融的行业资源为被投资公司提供技术、供
应链或市场渠道支持,将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的预期效益最大化,夯实公司的核心
竞争力;另一方面通过优化股权结构提升决策水平,适度降低控股股东持股比例
以优化股权集中度,同时引入合创芯融作为产业型、专业投资型股东,带入科技
产业投资视角,推动公司治理更加市场化、透明化,从而提升整体战略决策质量。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根据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浙江大胜达包
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
公告》(公告编号:2026-013),新胜达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除上述尚未实施完毕的减持计划以外,新胜达没有其他
未完成的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未来 12 个月内如有增持或减持计划,
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 次权 益变动的 方 式为 协议 转让。 本次 权益 变动前,新胜 达持有公司
变动后,新胜达持有公司 228,569,51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1.56%,合创芯融
持有公司 44,002,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00%。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杭州新胜达投资有限公司与海南合创芯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26
年 3 月 18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新胜达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 9.9540 元
/股的价格向合创芯融转让其持有公司 44,002,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00%
的股份,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438,001,880.40 元。
本次转让前 本次变动 本次转让后
股东
转让前持股 转让前持股 转 让 股 份 转让股份 转让后持股 转让后持股
名称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新胜
达
合创
芯融
三、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新胜达与合创芯融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转让方):杭州新胜达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海南合创芯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本次股份转让
甲方为大胜达的控股股东,甲方同意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述标的股份对应的全部股东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
表决权等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
权利和权益)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本次股份转让协议以大胜达与芯瞳半导体签署正式增资协议并生效为前提
(视为增资事项成功),若增资事项未成功,则本次股份转让事项终止。
受让方于本次交易项下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登记至受让方名下
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交易价款及支付安排
(1)第一期交易价款:于本协议签署且大胜达对芯瞳技术增资事项获上市
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 10 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交易价款的 20%,
即人民币 87,600,376.08 元;
(2)第二期交易价款:于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无异议函 10 日
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交易价款的 30%,即人民币 131,400,564.12
元;
(3)第三期交易价款:于本次股份转让交割日起 30 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
指定账户支付交易价款的 50%,即人民币 219,000,940.20 元。
(四)交割安排
自受让方根据支付第一期交易价款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双方应向上交所
提交股份协议转让合规审查。
转让方持有的标的股份经结算公司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即为本次股份转
让的交割日。受让方自交割日起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与标的股份相关的全部权利、
义务、责任和风险,自交割日起转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五)协议的生效、修改和终止
日起成立并生效。
(1)经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签署本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守约
方以书面方式提出终止本协议时;
(3)非因双方原因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未能于本协议签署日起 60 日内取得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协议转让合规性确认且双方未能达成展期安排;
(4)转让方未依据本协议完成交割;
(5)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依据规定终止本协议。
的违约(如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以及终止前任何一方的任何其他违约。
内将受让方已经支付的交易价款(如有)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返还至受让方指定
的银行账户。
于本协议终止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交易价款总额 10%的违约金,如守约方已经支
付全部或部分交易价款的,违约方应于本协议终止之日起 10 日内扣除违约金后
将剩余交易价款返还至守约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不存在质押、
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后是否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会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
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由于正常经营性交易活动产生的少量往来余额
外,新胜达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大胜达的负债、不存在未解除大胜达为
其负债提供的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
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以供
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所
上市公司名称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
在地
股票简称 大胜达 股票代码 603687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
杭州新胜达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
名称 务人注册地
拥有权益的股份 增加 减少 有无一致行 有□ 无
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动人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务人是否为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否□ 是 否
上市公司实
第一大股东
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多选)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露前拥有权益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的股份数量及占 持股数量:272,572,111 股;
上市公司已发行 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49.56%
股份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
变动数量:44,002,600 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
变动比例:8.00%;
拥有权益的股份
变动后持股数量:228,569,511 股;
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后比例:41.56%
在 上 市 公 司 中 拥 时间:本次协议转让完成的时间为出让方与受让方共同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 权 益 的 股 份 变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并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动的时间及方式 方式:协议转让股份
是否已充分披露
不适用
资金来源
是□ 否□ 其他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根据已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并在本报告书中
是否拟于未来 12 公告的交易安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无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个月内继续增持 的计划,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此前 6 个月是 是□ 否
否在二级市场买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除本报告所涉及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
卖该上市公司股 义务人不存在在二级市场上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是 □ 否 不适用 □
在侵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在未清偿其对公司
是 □ 否 □ 不适用
的负债,未解除公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司为其负债提供的
担保,或者损害公
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
是 否 □ 不适用□
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
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