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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轴B: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5 16:10:05

          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下设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制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负责研究制订和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考核的范围是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
名,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一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任
职资格,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
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
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所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
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及分管工作范围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
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述职和作
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而召开。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主任委员在十日内召开临时委员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主任委员提议;
     (三)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相
关资料和信息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给参会人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书面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
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
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会议以现场
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人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
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
事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
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至少十年。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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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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