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13 证券简称:镇洋发展 公告编号:2026-021
转债代码:113681 转债简称:镇洋转债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
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询结
果,经公司自查、相关中介机构核查,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
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
性法律障碍。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
司”或“镇洋发展”)、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浙江沪杭甬”)经协商,拟由浙江沪杭甬向镇洋发展全体股
东发行A股股份换股吸收合并镇洋发展(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及要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二级市
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期间为上
市公司停牌发生之日前六个月起至《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
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草案)》披露前一日,即自2025年2月20日至2026年1月30日的期
间(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
(一)上市公司、浙江沪杭甬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二)上市公司、浙江沪杭甬的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5%以上股东;
(三)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四)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机构及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自查范围
内机构及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本次交易自查主体在自查期间通过
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镇洋发展股票情况
本次自查期间内,相关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镇洋发展股票的
具体情况如下:
期间累 期间累计 2026 年 1 月 30
序 自查期间内的交
姓名 任职或关系 计买入 卖出 日结余数量
号 易日期/期间
(股) (股) (股)
镇洋发展董事长 2025/09/03-
沈曙光的配偶 2026/01/23
镇洋发展证券事
配偶
期间累 期间累计 2026 年 1 月 30
序 自查期间内的交
姓名 任职或关系 计买入 卖出 日结余数量
号 易日期/期间
(股) (股) (股)
浙江沪杭甬员工 2025/02/21-
徐张韬的父亲 2025/05/29
注:胡健豪自查期期初持有镇洋发展 100 股,徐海期初持有 1,500 股。
除上述情况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的其他相关自然人主体
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镇洋发展股票的情形。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相关主体均已分别出具
自查报告或承诺函,相关主要内容如下:
关情况
(1)沈曙光
针对前述交易情况,沈曙光出具承诺如下:
“1、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本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从未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
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交易的任何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
方式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作出买卖镇洋发展 A 股股票
的指示或建议。
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镇洋
发展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
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镇洋发展股票的情形。
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镇洋发展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本次交易相
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监管性
措施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
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
责任。
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
交易行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
买卖镇洋发展的股票。
任,并保证本自查报告中所涉及的各项声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
就沈曙光的配偶叶华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行
为,沈曙光在《关于本人直系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
中说明与承诺如下:
“上述买卖行为间隔不足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为 147.11 元。本人已督促配偶将上述
收益全额上交公司,并承诺未来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本人事先并不知晓配偶叶华芳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也未曾向
叶华芳透露有关公司未公开的重大内幕信息及公司经营情况或提供
投资建议,不存在主观故意违规的情况。叶华芳违规交易公司股票
的行为系其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叶华芳的交易
行为是其自行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决策行为,不存
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
求利益的目的。
本人确认,公司已明确告知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本
人对于未能对配偶及时尽到提醒、督促义务深表自责。本人及配偶
叶华芳已深刻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对本次交易造成的不
良影响,本人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后续将切实加强自身及近亲
属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情况的发
生。
本人对此次事件给公司声誉、市场秩序造成的不良影响深表歉
意,并郑重承诺:
益;
担相应责任。”
(2)叶华芳
针对前述交易情况,叶华芳出具承诺如下:
“1、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本人除镇洋发展公开披露的信息
外,本人并不知悉镇洋发展本次交易进展及相关事宜,亦未接收到
关于镇洋发展拟进行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本人直系亲属沈曙光未
向本人透露镇洋发展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
本人作出买卖镇洋发展 A 股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镇洋发展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
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不
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期间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镇洋
发展 A 股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
利用内幕信息而进行股票投资的行为。
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而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监管性措施或者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
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
责任。
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
定,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
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不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声明及承诺可
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声明及承诺,本人将承担因此而给
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票的相关情况
(1)阮梦蝶
针对前述交易情况,阮梦蝶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直系亲属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在并未获知本次重组
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镇
洋发展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重组无任何
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镇洋发展股票的情形。
买卖镇洋发展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
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镇洋发展的
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股票的行
为,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任,并保证本自查报告中所涉及的各项声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
(2)胡健豪
针对前述交易情况,胡健豪出具承诺如下:
“1、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本人除镇洋发展公开披露的信息
外,本人并不知悉镇洋发展本次交易进展及相关事宜,亦未接收到
关于镇洋发展拟进行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本人直系亲属阮梦蝶未
向本人透露镇洋发展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
本人作出买卖镇洋发展 A 股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镇洋发展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
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不
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期间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镇洋
发展 A 股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
利用内幕信息而进行股票投资的行为。
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
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
定,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
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不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声明及承诺可
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声明及承诺,本人将承担因此而给
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情况
(1)徐张韬
针对前述交易情况,徐张韬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直系亲属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在并未获知本次重组
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镇
洋发展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重组无任何
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镇洋发展股票的情形。
买卖镇洋发展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
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镇洋发展的
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股票的行
为,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任,并保证本自查报告中所涉及的各项声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
(2)徐海
针对前述交易情况,徐海出具承诺如下:
“1、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本人除镇洋发展公开披露的信息
外,本人并不知悉镇洋发展本次交易进展及相关事宜,亦未接收到
关于镇洋发展拟进行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本人直系亲属徐张韬未
向本人透露镇洋发展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
本人作出买卖镇洋发展 A 股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镇洋发展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
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不
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期间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镇洋
发展 A 股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
利用内幕信息而进行股票投资的行为。
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
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
定,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
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不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声明及承诺可
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声明及承诺,本人将承担因此而给
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相关法人买卖镇洋发展股票情况
本次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相关方在二级市场买卖镇洋发展股
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期间累计 期间累计 自查期间内 2026 年 1 月
序
姓名 任职或关系 买入 卖出 的交易日期/ 30 日结余数
号
(股) (股) 期间 量(股)
期间累计 期间累计 自查期间内 2026 年 1 月
序
姓名 任职或关系 买入 卖出 的交易日期/ 30 日结余数
号
(股) (股) 期间 量(股)
宁波汇
海企业
管理合 镇洋发展的员 2025/02/20-
伙企业 工持股平台 2025/03/14
(有限
合伙)
宁波海
江企业
管理合 镇洋发展的员 2025/02/20-
伙企业 工持股平台 2025/03/14
(有限
合伙)
宁波汇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海江企业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承诺如下:
“本单位上述股票买卖行为系按照 2024 年 12 月 28 日披露的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进行的减持
行为,减持期间为 2025 年 1 月 21 日~2025 年 4 月 20 日,减持期
届满后本单位未再进行股票买卖。
本单位未参与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
本单位在并未获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
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镇洋发展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
断而进行的操作,系正常的证券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
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镇洋发展
股票的情形。
本单位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单位
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
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镇
洋发展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
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镇洋发展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
的交易行为。
本单位同意委托镇洋发展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
理查询本单位在自查期间买卖镇洋发展股票的信息。
本单位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
任,并保证本自查报告中所涉及的各项说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
本次自查期间内,相关中介机构在二级市场买卖镇洋发展股票
的具体情况如下: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自查期间期末持股数
机构名称 账户性质
(股) (股) (股)
中信证券股份有 自营业务股
限公司 票账户
关于上述持有及买卖情况,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说明如下:
“中信证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
记制度》等制度并切实执行,中信证券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
等业务之间,在部门/机构设置、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
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
开信息在中信证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
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中信证券与
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中信证券、客户之间的利益
冲突。相关股票买卖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与本投行项目不存在
直接关系,中信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
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行为。”
除宁波汇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海江企业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外,纳入本次交
易核查范围的其他相关机构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通过二级市场
买卖镇洋发展股票的情形。
四、自查结论
上市公司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严格遵守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规定并履行保密义务,采取了必要且
充分的保密措施防止内幕信息泄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 持股 及 股 份变 更 查 询证 明 》《 股 东 股份 变 更 明细 清
单》、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和承诺函等文件,在自查期
间内,除本公告“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及相关机构买卖股票的情
况”所列情形外,自查范围内其他机构、人员均不存在买卖镇洋发
展股票的情形。自查期间内上述机构和人员买卖镇洋发展股票的行
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其买卖股票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
性法律障碍。
五、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 持股 及 股 份变 更 查 询证 明 》《 股 东 股份 变 更 明细 清
单》、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和承诺函等文件,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在上述相关主体签署的相关
自查报告和承诺函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
的情况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
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 持股 及 股 份变 更 查 询证 明 》《 股 东 股份 变 更 明细 清
单》、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和承诺函等文件,北京市中
伦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在上述相关主体签
署的相关自查报告和承诺函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
得到履行的情况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
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