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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云股份:刘新发、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人因信息披露违规等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处罚

来源:证星监管公告追踪

2026-07-15 19:01:13

证券之星消息,7月15日智云股份公开信息显示,刘新发、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赵宏瑞、杨铭姝因信息披露违规,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证监局处罚。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一、立信中联出具的智云股份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我局另案查明,2022年,智云股份虚假确认子公司九天中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中创)与江西米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米赞)的销售收入5,973.45万元、利润2,411.23万元,分别占智云股份同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3.27%、7.09%。立信中联为智云股份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不涉及前述智云股份主案认定的违法事实,立信中联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2年立信中联审计相关业务收入合计110万元(不含增值税)。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刘新发、赵宏瑞。

二、立信中联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一)立信中联已经识别智云股份存在收入真实性问题导致重大错报的风险,但未进一步采取有效的审计程序,在未取得新的足以消除收入真实性疑虑的审计证据的前提下,出具了含有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未勤勉尽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第六条规定。(二)立信中联对存货相关事由开展的审计程序存在缺陷。2023年4月24、25日,九天中创供应商冠威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冠威)、深圳市青睿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青睿)、东莞市鑫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鑫明)以销售折让名义向九天中创转账总计1,825万元。立信中联知悉三家供应商并未进行销售折让,上述退款资金来自周某个人,但未将该事项真实情况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也未对武汉冠威、深圳青睿、东莞鑫明就销售折让事项实施进一步访谈。同时,未在《关于对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年报问询函的回复》(以下简称《年报问询函回复》)如实反映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2020)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三)立信中联项目复核工作存在缺陷。立信中联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未对智云股份项目组2023年4月22日对江西米赞关键走访事项的具体内容开展复核,未在其复核记录中完整记录有关江西米赞收入的复核内容及复核意见。立信中联将原审计意见中关于对九天中创收入保留部分删除,并调整为无法证明采购价格是否公允的保留意见,未见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对作出上述调整的依据进行评价的底稿。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知悉九天中创收取三家供应商退款的资金实际来源于周某个人,但未对《年报问询函回复》的不实内容提出异议。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2020)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2020)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审计报告及相关说明、业务约定书、审计工作底稿、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我局认为,立信中联在为智云股份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相关服务的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立信中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违法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刘新发在出具智云股份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及相关说明材料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签字注册会计师赵宏瑞在出具智云股份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杨铭姝在复核工作中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罚决定如下:
对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10万元,并处以330万元罚款;二、对刘新发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三、对赵宏瑞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四、对杨铭姝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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