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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6-04-03 16:36:44

(原标题:关于对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6〕0046 号

关于对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天通股份,A股证

券代码:600330;

潘建清,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郑晓彬,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潘正强,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芦 筠,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冯燕青,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天通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6〕75 号)和《关

于对潘建清、郑晓彬、潘正强、芦筠、冯燕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

  (〔2026〕76 号)查明的事实,2021 年至 2024 年,徐

州同鑫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美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美兴光电)和嘉兴天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认定为天通控

                   1

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通股份或公司)关联方,公司未披

露。2022 年至 2024 年,公司与美兴光电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董

事会审议标准,公司未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相关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规行为

持续时间较长,且经多次监管督促仍存在信息披露违规,违反了《上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条、第 2.1.1 条、第 6.3.1 条、第 6.3.6 条等有关规定。责任人方面,

公司时任董事长潘建清、时任董事长郑晓彬、时任总经理潘正强、

时任财务总监芦筠、时任董事会秘书冯燕青,未勤勉尽责,对上述

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综合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

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

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潘建清、时任董事长郑

晓彬、时任总经理潘正强、时任财务总监芦筠、时任董事会秘书冯

燕青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行为进

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

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

                    2

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

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

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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