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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丘永金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2026〕39号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03-19 00:00:00

(原标题:关于对丘永金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2026〕3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39号

关于对丘永金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丘永金:

经查,广东嘉强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嘉强)在管理嘉强嘉峰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及嘉强锐意进取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期间,存在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形,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

你作为广东嘉强时任总经理和基金经理,未能恪尽职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公开谴责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6年3月16日

抄送:证监会市场二司、法治司;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6年3月16日印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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