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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嘉强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40号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03-19 00:00:00

(原标题:关于对广东嘉强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4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40号

关于对广东嘉强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嘉强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管理嘉强嘉峰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嘉强锐意进取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期间,未按规定履行基金管理职责,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6年3月16日

抄送:证监会市场二司、法治司;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6年3月16日印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03-19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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