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广东嘉强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4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40号关于对广东嘉强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广东嘉强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在管理嘉强嘉峰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嘉强锐意进取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期间,未按规定履行基金管理职责,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2026年3月16日抄送:证监会市场二司、法治司;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6年3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