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三尺法科技
2026-01-15 17:38:04
(原标题:法说危机 | 为什么基金一暴雷,投资人反而“失联”了?)
当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联,投资人往往立刻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基金销售和基金经理基本上在同一时间面临相同的状况,不是失联就是同样联系不上管理人的实控人(潜逃或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无法掌握基金真实运作情况……此时,找到同一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并形成集体行动力量是突破困局的关键。
——《问题基金处置研究白皮书》
基金项目一旦暴雷,投资人很快会发现一个被反复验证的现实:真正困难的,并不是“要不要维权”,而是“人在哪里”。在信息披露失效、管理人失联的情况下,单个投资人几乎无法判断自己究竟是不是个案,也无法确认是否存在同一基金、同一批次、同一风险结构下的其他投资人。能否召集同案投资人,直接决定了后续行动是零散应对,还是形成合力。
然而,从法律制度与实践运行的角度看,这一看似基础的问题,并非简单的联络或动员,而是同时受到信息披露规则、个人信息保护与金融监管制度多重约束的复杂议题。
一、制度层面的现实障碍
从法律结构上看,基金制度本身并未为投资人之间的信息互通预留空间。
1、信息披露的单向性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承担的是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并不负有向投资者披露其他投资人身份、出资情况的法定义务,投资人之间在制度设计上即被相互隔离。
2、管理人失灵后的信息真空
在项目暴雷后,管理人失联、消极配合或拒绝披露信息的情形并不少见,原本有限的信息通道随之失效,投资人难以通过管理人这一核心节点获取任何有效线索。
3、个人信息保护的外部约束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传播设置了严格边界,即便在维权场景下,也难以通过非程序化方式集中或共享投资人信息,这进一步加剧了同案投资人识别的难度。
二、问题的核心在“合法获取线索”
从实践角度观察,绝大多数投资人在项目暴雷后并不排斥联合行动,真正的难点集中在“信息从何而来”。
1、缺乏直接获取投资人名单的制度路径
现行法律并未赋予单个投资人调取完整投资人名册的直接权利,这使得“找齐人”在制度层面本就不可行。
2、信息获取与侵权风险高度交织
一旦召集行为越过个人信息保护或商业秘密边界,不仅可能导致证据无效,还可能引发新的法律风险,反而不利于后续权利主张。
3、依托既有法律关系进行结构性突破
可行的召集路径,并非绕开制度,而是对基金运行中既存的托管、销售等法律关系进行合法利用。
三、现实中三条的可行路径
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暴雷基金项目中同案投资人的召集,并不存在简单直接的解决方案,其核心不在于“意愿动员”,而在于如何在合法边界内,对既有法律关系与信息载体进行结构性利用。从实践观察看,以下三条路径虽然各自存在制度限制,但在合规前提下,具有相对明确的操作空间。
1、以基金托管人为信息切入口,间接还原投资人结构
在托管型基金中,托管人并非单纯承担账户管理职能。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托管人负有基金财产保管、资金监督及合规核查义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然接触并留存基金资金流向、账户结构及投资人相关信息。在管理人失联、信息披露机制失效的情形下,投资人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8条所确立的有限合伙人知情权,要求管理人依法提供与基金财产状况、投资运作相关的资料;当管理人无法履行该义务时,托管人往往成为少数仍能提供客观信息线索的主体之一。
需要强调的是,该路径的功能并非直接获取完整投资人名单,而是为后续识别同案投资人范围、厘清资金结构提供合法的信息基础。
2、围绕销售渠道开展逆向梳理,逐步重建投资人联络链条
在大量暴雷基金项目中,产品募集并非通过管理人直接完成,而是经由银行、第三方理财机构或财富管理平台进行销售。依据《证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身份信息、认购过程及风险揭示情况负有留存与合规管理义务。
这一制度安排,使销售渠道在客观上成为投资人信息高度集中的节点。实践中,可从已知投资人的认购路径入手,逆向梳理其接触的销售人员、销售批次与产品版本,在合法沟通的前提下,逐步锁定同一基金或同一募集阶段内的其他投资人,从而形成相对完整的同案投资人网络。
3、借助线上社群完成初步聚集,并通过专业化方式加以引导与整合
在信息披露失灵的情况下,线上社群往往成为投资人自发聚集的重要载体。然而,缺乏规则约束的社群容易出现信息失真、情绪放大甚至被不当利用的情形,反而可能对后续维权行动产生负面影响。
只有在明确法律边界与行动目标的前提下,对社群中的信息进行核实、分类与整理,明确不同路径所对应的法律后果,才能使线上聚集真正转化为有序行动的基础条件。社群本身并不构成解决方案,其价值仅在于为后续合法行动提供初步的组织与信息支撑。
四、风险规避:召集中的合规底线
在召集同案投资人的过程中,风险控制本身就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规则
任何未经授权的信息收集、传播或集中,都可能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
2、警惕变相募资与虚假承诺
应避免以维权名义收取费用、承诺结果或组织资金运作,以免引发新的法律风险。
3、保持行动的克制与透明
召集的目的应始终围绕权利实现本身,而非情绪动员或对抗升级。
五、制度边界下的“拼图游戏”
在问题基金的处置过程中,同案投资人的召集更像是一场在制度边界内完成的“拼图游戏”。拼得太急,容易越界;拼得太慢,又可能错失窗口期。真正决定走向的,并不是技巧本身,而是是否始终在法律结构允许的范围内,把零散的碎片,重新拼回完整图景。
编辑 | 夏叶璐
三尺法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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