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金

法说危机 | 基金暴雷,钱回不来?那就直接把公司分给你

来源:三尺法科技

2026-03-19 17:32:28

(原标题:法说危机 | 基金暴雷,钱回不来?那就直接把公司分给你)

对投资者而言,在选择私募基金时应强化流动性风险意识,关注基金合同中关于非现金资产处置的特殊约定;在清算阶段应理性看待资产估值波动,积极配合专业机构推进处置程序。唯有各方主体归位尽责,才能有效破解非现金资产处置僵局,维护私募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

——《问题基金处置研究白皮书》


“我的基金暴雷了,管理人失联,投进去的钱还能回来吗?”这是每一位陷入问题基金的投资者最迫切的问题。传统的认知中,基金清算就是等待管理人变现资产、分配现金。然而,现实往往是:底层资产确实存在,但短期内难以变现,或者变现只会造成巨大损失。

这种情况下,非现金资产分配,让投资者直接持有基金原本投资的股权、股票或其他资产,正成为越来越多暴雷基金的实际处置路径。


一、程序困局:为何回款遥遥无期

在大量私募基金风险事件中,投资者往往要面对这样的现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资产被查封冻结,民事诉讼陷入中止——回款成了一个看不到尽头的等待

刑事案件侦查周期长,涉案资产像是被绳子捆住,很难进入市场流转,更谈不上变现。而更让人焦虑的是,许多暴雷基金的底层资产压根不是现金,而是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这类“带不走、卖不掉”的东西——放得越久,价值流失得越快。

正是这种困境下,非现金分配才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成为值得关注的破局思路。


二、非现金分配:直接持有底层资产

当基金无法通过常规方式变现进行现金分配时,非现金分配便成为一条重要的出路。通俗来讲,就是投资者跳过管理人这一中间环节,直接成为底层资产——比如股票、股权或债权的持有人。

从法律本质上说,这是一种财产权的直接转移:基金管理人将基金名下的资产,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方式,划转登记到投资者个人名下。对投资者而言,这意味着身份从“对基金享有债权”转变为“对底层资产拥有所有权”。虽然流动性可能会打折扣,但资产的归属变得更加清晰、直接。

实践中,非现金分配主要分为两大类:股权分配与债权分配

1、股权分配:把股票直接分给投资者

股权分配是非现金分配中最常见也是操作路径最清晰的一种。根据底层资产的不同类型,操作方式各有不同:

上市公司股票:试点打通路径

2022年7月,证监会启动了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试点工作。私募股权及创投基金可以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向投资者进行实物分配。

典型案例

2022年10月,证监会原则同意上海临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试点实物分配澜起科技股票。2023年1月,澜起科技发布公告,上海临理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730.778万股,以非交易过户的方式登记至部分合伙人名下。此次共有11家LP参与股票实物分配,未参与的LP则继续等待现金分配。

2、新三板公司股份:有规可循

对于新三板公司股份,依据《证券登记规则》第十六条、《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私募基金在清算注销阶段,可以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将持有的新三板公司股票分配给投资者。

3、非上市股份制公司:转让相对自由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属于资合公司,强调公开性和资合性,遵循股份转让自由原则。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自己的股份退出公司,除非公司章程有特殊约定。

4、有限责任公司:需注意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则相对复杂。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实际操作中,尽管存在股权转让、强制执行等方式,但都难以绕过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然而,通过巧妙设置“同等条件”,有可能使其他股东难以满足条件,从而放弃优先购买权,增加股权向外部转让的可能性。


三、股权分配的三大实操要点

进行股权分配时,有三个关键问题必须重视:

1、股东人数限制

在基金清算中进行股权分配,本质结果是使得基金投资者获得标的公司股东身份。然而,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大部分公司形式在股东人数上均有明确上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清算时需关注标的公司的组织类型及股东人数,避免因股权分配而导致股东数超限,进而引发无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困境。

2、股权定价机制

股权定价是保障公平合理分配基金资产价值的关键。建议在基金合同中提前明确股权定价方式,如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协商定价等。

3、程序性规范

必须遵守股权转让的法律程序。对于有限责任公司,需将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保障其优先购买权。对于上市公司,则需办理非交易过户手续,并遵守减持规定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债权分配:另一种选择

当基金持有的是对底层项目公司的债权而非股权时,可以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进行分配。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根据债权介入的不同阶段,基金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投资者分配对标的公司享有的债权:在诉讼阶段,可依据“委托人介入权”,直接由投资方介入起诉底层项目方;在判决生效阶段,原债权权利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可直接申请法院执行;在执行阶段,进入执行程序后,债权受让人可申请法院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五、“明股实债”的特殊处理

对于约定股权回购等“明股实债”模式,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如被认定为股权

投资人可以按照股权穿透的模式进行底层资产的分配,根据底层项目资产公司的类型选择不同的穿透方式。

如被认定为债权

管理人可以将基金持有的底层项目公司的回购债权,穿透式分配给投资人,由投资人继受私募基金持有的债权权益。


六、投资者行动指南

面对暴雷基金和非现金资产处置,投资者可以采取以下行动:

1、及时关注程序进展

当发现基金账户被法院查封、冻结后,投资者既可以督促管理人代表所有投资人对全部基金财产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也可以单独就其投资所占全部基金财产的份额部分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

2、区分基金财产与管理人自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与基金财产是相互独立的,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法院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如果法院冻结的账户属于基金专用账户,投资者有权提出异议。

3、关注账户命名与备案信息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管理人自有账户的区分往往取决于账户命名和备案信息。如果账户以“基金名称”或类似方式命名,且备案信息明确,更容易被认定为基金财产。

4、参与投资者集体决策

非现金分配方案通常需要投资者共同决策。积极参与份额持有人会议或债权人会议,形成统一意见,是推进处置的关键。

5、借助专业力量

暴雷基金处置是跨越法律、财务与资产领域的系统工程,任何单一投资者都难以独立完成。主动寻求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机构的帮助,是提高回收率的重要保障。


七、结语

基金暴雷后的非现金资产处置,既是一个法律技术问题,也是一个现实选择问题。当现金分配因各种原因难以实现时,非现金分配为投资者提供了一条直接获取底层资产的路径。

从上市公司股票的实物分配试点,到新三板、非上市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穿透,再到债权的直接转让,法律和监管层面正在逐步打通各种类型的非现金分配路径。程序层面,“刑民并行”的司法实践也为资产处置提供了更多可能。

对于投资者而言,理解非现金资产处置的逻辑和路径,积极主张权利、参与决策、借助专业力量,才能在暴雷基金的困局中找到破局之道。


编辑 | 夏叶璐

fund

首页 股票 财经 基金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