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金融监管
2025-12-26 17:24:18
2025年12月2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内容如下: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万元。赵杰(时任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为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6万元。张利飞(时任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总经助理(主持工作))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为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序号 | 当事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决定机关 | 作出决定时间 |
1 | 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 | 晋金管罚决字〔2025〕113号 | 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 责令改正,罚款20万元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 | 2025年12月19日 |
2 | 赵杰(时任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 ) | 晋金管罚决字〔2025〕114号 | 对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行为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 | 2025年12月19日 |
3 | 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 | 晋金管罚决字〔2025〕115号 | 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 责令改正,罚款16万元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 | 2025年12月19日 |
4 | 张利飞 (时任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 | 晋金管罚决字〔2025〕116号 | 对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行为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 | 2025年1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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