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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杜方、戴明、李继芳、梁艳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6-20 00:00:00

(原标题:关于对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杜方、戴明、李继芳、梁艳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杜方、戴明、李继芳、梁艳丽:

2025年1月24日,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维通信或公司)披露《2024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5-005),预计2024年度营业收入45,000万元至52,00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3,200万元至4,500万元。2025年4月22日,公司披露《关于2024年度业绩预告修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2),预计公司营业收入28,000万元至29,900万元,净利润为亏损5,000万元至7,500万元。公司对上述事项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4年4月29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会计差错更正影响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三季度报告》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部分项目。公司上述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杜方、时任财务总监戴明、时任财务总监李继芳、财务总监梁艳丽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杜方、戴明、李继芳、梁艳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5年6月17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6-2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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