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302 号 关于对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十堰市郧阳经济开发区天马大道特 69 号; 罗明,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总经理; 杨正辉,其他责任人员; 郭晓伟,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金凤,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韩庆凯,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时任董事长; — 1 — 罗飞,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湖北新峰制药有限公司时任执行董事、总经理,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郑树峰,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胡正盈,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杨英环,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萱,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杨月晓,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宁潞宏,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张涛,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 邓远军,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长药)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11 月,*ST 长药通过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湖北长江星— 2 —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星)52.75%的股权。同年 12 月,长江星纳入*ST 长药财务报表合并范围。长江星原实际控制人罗明等对长江星 2020 年至 2022 年净利润等指标进行了业绩承诺。上述收购完成后,罗明继续担任长江星董事长、总经理,全面负责长江星的经营管理工作。 2021 年至 2023 年,长江星子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源)、湖北新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峰制药)制作虚假的入库单、出库单等,在没有发生真实销售业务的情况下确认收入,导致*ST 长药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21,532.38 万元、28,373.66 万元、23,363.46 万元,占当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 9.12%、17.57%、19.51%;虚增利润总额5,640.14 万元、6,337.52 万元、4,370.50 万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35.62%、88.23%、6.42%。同时,由于 2022年对长江伟创中药城交易中心工程项目未合理确认损失, 导致*ST长药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 455.24 万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 6.34%。 *ST 长药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条、第 5.1.1 条。 罗明作为*ST 长药时任董事、总经理,长江星董事长、时任总经理,决策实施长江源及新峰制药财务造假事项,与*ST 长药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并 — 3 —签字保证*ST 长药 2022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第 5.1.2 条的规定,对*ST 长药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杨正辉案涉期间实际负责长江源及新峰制药销售及采购业务,安排相关人员制作虚假入库单、出库单等,组织实施长江源及新峰制药财务造假事项,与*ST 长药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的规定,对*ST 长药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郭晓伟作为*ST 长药时任董事长,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长江星的控制和管理, 并签字保证*ST 长药 2021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第 5.1.2条的规定, 对*ST 长药 2021 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李金凤作为*ST 长药时任董事长,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长江星的控制和管理, 并签字保证*ST 长药 2022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第 5.1.2 条的规定,对*ST 长药 2022 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韩庆凯作为*ST 长药董事、时任董事长,签字保证 2023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 4 —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第 5.1.2 条的规定,对*ST 长药 2023 年度虚假记载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罗飞作为长江星董事、总经理,新峰制药时任执行董事、总经理,长江源执行董事,案涉期间参与实施长江源及新峰制药财务造假事项,并在明知金额不符的情况下协调客户对询证函进行确认,与*ST 长药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的规定,对*ST 长药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郑树峰作为*ST 长药时任财务总监,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长江星财务工作的控制和管理,并签字保证*ST 长药 2021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二款、第 5.1.2 条的规定,对*ST 长药 2021 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胡正盈作为*ST 长药时任财务总监,长江星时任董事,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长江星财务工作的控制和管理, 并签字保证*ST长药 2022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条第二款、第 5.1.2 条的规定,对*ST 长药 2022 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杨英环作为*ST 长药财务总监,长江星董事,未采取有效措 — 5 —施加强对长江星财务工作的控制和管理,并签字保证*ST 长药2023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条第二款、第 5.1.2 条的规定,对*ST 长药 2023 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李萱作为*ST 长药时任董事,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长江星的控制和管理,并签字保证*ST 长药 2022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第 5.1.2 条的规定,对*ST 长药 2022 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杨月晓作为*ST 长药副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长江星董事,签字保证*ST 长药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二款、第 5.1.2 条的规定,对*ST 长药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宁潞宏作为*ST 长药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签字保证*ST 长药 2022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第 5.1.2条的规定,对*ST 长药 2022 年度、2023 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张涛作为*ST 长药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签字保— 6 —证*ST 长药 2021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第 5.1.2 条的规定,对*ST 长药2021 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邓远军作为*ST 长药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签字保证*ST 长药 2022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第 5.1.2 条的规定,对*ST 长药 2022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6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 12.6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长江星董事长、时任总经理罗明给予公开认定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罗明自本所作出决定之日起,在认定期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长江星董事长、时任总经理罗明,杨正辉,时任董事长郭晓伟、李金 — 7 —凤,董事、时任董事长韩庆凯,长江星董事、总经理、新峰制药时任执行董事、总经理、长江源执行董事罗飞,时任财务总监郑树峰,时任财务总监、长江星时任董事胡正盈,财务总监、长江星董事杨英环,时任董事李萱,副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长江星董事杨月晓,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宁潞宏,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张涛、邓远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ST 长药、罗明、杨正辉、郭晓伟、李金凤、韩庆凯、罗飞、郑树峰、胡正盈、杨英环、李萱、杨月晓、宁潞宏、张涛、邓远军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 长药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8399)。 对于*ST 长药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3 月 18 日—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