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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王兵、潘桂权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5〕63号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6-03 00:00:00

(原标题:关于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王兵、潘桂权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5〕6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63号

关于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王兵、潘桂权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王兵、潘桂权: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我局对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水产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所)负责的国联水产2023年年报审计工作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中审众环所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存货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中审众环所在对公司存货库龄测试中,主要检查了入库时间、入库数量、出库时间、实际库龄等信息,并未对出库货物是否为库存货物中货龄最长暨是否采用先进先出法的关键信息对比,在对国联水产的管理建议书中也提到“存货出入库管理难以严格按先进先出执行”,但在控制测试中仍然得出“控制过程中执行有效,未见其他异常情况”的结论。

二是信息系统控制测试程序不到位。中审众环所在风险评估时,将新信息系统(SAP)认定为重大错报风险领域,拟执行的审计程序包括“对SAP系统进行信息技术一般性控制测试汇总”。但仅执行了询问信息中心总监、获取《信息案例管理制度》和2023年1-12月系统账号申请审批记录的程序,就得出未发现异常的结论。实际上,国联水产SAP系统存在账号共享且无法明确共享账号的所有实际持有人、非实名账户,部分用户不恰当地拥有与岗位职责不符的系统权限、普通用户持有通用维护等IT专属权限等系统权限问题。中审众环所对信息系统执行控制测试程序时未设计和执行恰当的审计程序,导致未能发现上述问题。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第二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存货截止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中审众环所2023年11月30日-12月12日集中对国联水产的存货执行了监盘程序,盘点日和资产负债表日之间存货收发超过10亿元,占全年收入约20%。但中审众环所在对国联水产2023年年报进行审计时,在资产负债表日截止性测试程序仅抽取并验证资产负债表日从账到表、从表到账各5条记录,抽取金额占比较低,也未记录抽样及控制过程。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境外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中审众环所境外客户发函中未回函以及回函不符涉及的收入金额约6.87亿元,其中未回函收入金额约6.12亿元,未回函客户中包含前五大客户。中审众环所在对部分大额未回函客户执行替代程序时执行不到位,如前五大客户SYS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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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PLY(销售金额1.80亿元)未回函,但在执行替代程序时选取的样本金额仅占应收账款余额的6%、收入发生额的4%。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固定资产审计执行不到位

中审众环所在审计时已关注到国联水产南三基地、琼州渔业等公司基本停止经营,公司将其大部分闲置的固定资产出租给第三方用于收取租金,租金无法覆盖固定资产年度折旧,在管理建议书中也提到相关情况,但审计过程中未充分考虑相关资产闲置对固定资产的影响,未对这部分闲置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设计并执行恰当的审计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中审众环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王兵、潘桂权作为国联水产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审众环所、王兵、潘桂权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中审众环所首席合伙人、质控合伙人及王兵、潘桂权于2025年6月4日上午10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广东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谈话地点: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号发展中心大厦13楼。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5年4月16日

抄送:证监会上市司、法治司、会计司;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5年4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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