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臧志成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审纪〔2025〕17 号 关于对臧志成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臧志成,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2020 年 6 月 29 日,本所受理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龙高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凯龙高科股票于 2020 年 12 月 7 日在创业板上市。经查明,臧志成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 年 12 月 19 日, 臧志成与孙巧妹签订《股份代持协议书》 ,约定将臧志成持有的凯龙高科 150.9334 万股股份转让给孙巧妹, — 1 —并以臧志成的名义为孙巧妹代持上述股份。臧志成未在凯龙高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以及 2020 年上市后至 2024 年披露的各期定期报告中准确披露臧志成的持股情况。 臧志成作为股权代持当事人,同时作为凯龙高科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未能诚实守信,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以及上市后定期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3.2 条第七项、第5.1.1 条。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三项以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2.5 条、第 12.6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臧志成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臧志成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案。 臧志成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须的信息,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 2 —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5 月 30 日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