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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臧志成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来源:深交所

2025-05-30 00:00:00

(原标题:关于对臧志成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审纪〔2025〕17 号

关于对臧志成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臧志成,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

经理。

2020 年 6 月 29 日,本所受理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凯龙高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凯

龙高科股票于 2020 年 12 月 7 日在创业板上市。经查明,臧志成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 年 12 月 19 日,

         臧志成与孙巧妹签订《股份代持协议书》

                 ,

约定将臧志成持有的凯龙高科 150.9334 万股股份转让给孙巧妹,

               — 1 —

并以臧志成的名义为孙巧妹代持上述股份。臧志成未在凯龙高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以及 2020 年上

市后至 2024 年披露的各期定期报告中准确披露臧志成的持股情

况。

臧志成作为股权代持当事人,同时作为凯龙高科的实际控制

人、董事长、总经理,未能诚实守信,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信息披露以及上市后定期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本所《创

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3.2 条第七项、第

5.1.1 条。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

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三项以及《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2.5 条、第 12.6 条的规定,经本所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臧

志成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臧志成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通报中

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案。

臧志成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

规定,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所必须的信息,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 2 —

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5 月 30 日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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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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