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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泽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广东)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6〕29号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03-03 00:00:00

(原标题:关于对泽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广东)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6〕2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29号

关于对泽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广东)

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泽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是安排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私募基金募集活动,安排非公司员工进行投资交易操作,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是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咨询服务,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三是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从事资金募集活动,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以及《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四是未按规定及时报送信息,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五是未通过获取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材料等方式了解部分投资者的财务状况,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经证监会令第177号、第202号修正,以下简称《适当性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适当性办法》第三十七条以及《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你公司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6年2月26日

抄送:会市场二司,法治司;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6年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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