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6-10-07 19:08:13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昆山元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认购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条件。本次认购前,昆山元创持股比例为9.43%,认购后将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成为控股股东。认购方已承诺本次认购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0个月内不得转让。相关事项尚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获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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