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6-08-14 20:04:25
上海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实施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及《自律监管指引》相关规定,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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