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6-05-19 17:32:06
北京浩天(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该计划内容符合《指导意见》及《监管指引第2号》相关规定,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程序,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会议召开前两个交易日披露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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