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6-05-19 19:50:49
北京国枫(苏州)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工作报告、2025年年度报告、不进行利润分配、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三分之一、董事及高管薪酬管理制度与方案、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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