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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特科技: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内容摘要

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6-05-07 00:20:18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确认发行人具备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实质条件,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公告期间,发行人控股股东为广东百邦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25.10%,部分股份存在质押情形。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子公司南通鸿特新增,泰国鸿特经营地址变更。重大资产变化包括参与南通鸿泰重整投资人资格竞拍并完成股权收购,以及出售台山鸿特部分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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