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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股份: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0:06:51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
董事过半数。成员至少包括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非执行
董事担任,并经委员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
作。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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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提名,就任免
董事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协助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至少每年评估董事会的架
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多元化政策及经验方面),协助
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
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五)制定及维持有关董事会多元化的政策,并定期评估及在公
司的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有关多元化的政策或政策摘要,并于每年年
报中的《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有关的多元化政策或政策摘要;
  (六)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
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评估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评估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候选人出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数量;
  (八)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会主席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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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总裁)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九)负责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如下: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
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在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后将其列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
  (五)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相关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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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
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提
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非执行董
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电话、传真、邮寄送达、
电子邮件或者直接送达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召集会
议的,可以随时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
  公司非委员董事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
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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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委员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
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
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非
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
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提名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
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提名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
审议意见的,提名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提名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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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
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
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
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表决意
向为赞成、反对、弃权。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
人宣布即形成提名委员会决议。
  提名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提名委
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
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
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及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
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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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应在会议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发送委员会全体成员,
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后定稿作其记录之用。公司董事可以在发出
合理通知的情况下在合理的时间查阅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对会议所
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工作细
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工
作细则向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
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
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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