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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股份: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草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9 20:06:50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管理,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人加强信息披露的工作,
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
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
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以下简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牧
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所有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
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
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
关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
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
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
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鉴于公司同时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公司在境内市场
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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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
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披露”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
点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司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
公布,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五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上市规则》《管理办法》《香港上市规则》及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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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
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
露可持续发展有关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由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可以豁免或暂缓披露,
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规定。
  第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
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
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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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
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
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
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
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和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
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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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
《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
第一责任人,需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需将应予披
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监管对象,应当积极
配合证券交易所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提交回复、说明及其
他相关文件,或者按规定披露相关公告等,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
定性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的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
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
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证券交易所
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媒
体披露含有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交易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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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发行的在深交所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A 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
露。
   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
上 市 的 外 资 股 ( 以 下 简 称 “H 股 ” ) 信 息 披 露 的 指 定 网 站 为
“www.hkexnews.hk”,依据《香港上市规则》,公司于香港联交所网
站披露的所有公告、通告及其他文件同时在公司官方网站上登载。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
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
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
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建立与
证券交易所的有效沟通渠道,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
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
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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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
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
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
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
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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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
书等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的相
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
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
露。公司 A 股年度报告应当在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
内按照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
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
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 H 股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
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并予以披
露。H 股年度业绩公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半年度
业绩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完成编制并
予以披露。公司刊发 A 股季度报告的同时,应相应刊发 H 股季度业
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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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公司同时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如果境外证券市场对
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不同,
应当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同时满足境内外证券市场的要求,并应
当在同一日公布定期报告。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
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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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
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
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
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
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
者弃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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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
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
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
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根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
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
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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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或者季
度报告;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五)按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四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出现业绩传
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
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五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
“第 14 号编报规则”)规定,若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交所提交
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
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
及所依据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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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非标准审计意见指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发表的非无保留
意见或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前述非无保留意见,是指注册
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发表的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前述
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是指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带有强调事项
段、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者其他信息段落中包
含其他信息未更正重大错报说明的无保留意见。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第三十五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
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
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
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文件。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
审查意见,按期回复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
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
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及时公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
公章,法律法规或者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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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临时报告的标准及
要求按照《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上市规则》或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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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或其他适用监管机构立
案调查或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
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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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公司章程发
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重大
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者股票上市的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
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
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的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与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
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
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等。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
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
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
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
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四十九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
门在作出某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
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
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
漏。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
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
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
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
三方报送文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
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
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
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
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
机构等。
  第五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
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
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
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
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
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
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
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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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
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
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
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六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召集有关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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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二)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相关文件,经分管领
导审核后报证券部门;
 (三)证券部门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四)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审查;
 (五)公司总裁、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定期报告草
案;
 (六)董事会秘书将经总裁、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
修改后的定期报告草案送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七)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
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八)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九)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二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
遵循以下程序:
 (一)证券部门根据董事会、股东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
时报告;
 (二)需要独立非执行董事发表意见的,应当一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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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上述对外披露文件;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三条 公司涉及本制度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
股东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
要求向证券部门提交相关文件;
 (二)证券部门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
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
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在内部报告、通报监管部门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
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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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件等。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前条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
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
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
报。
         第六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六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负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
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
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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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
有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
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
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
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九条 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
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就任子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董事有责任
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融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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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
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
关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及时答复公司董事会涉及公司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它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
监管机构做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对其回复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责任: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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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七十二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
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
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
管。
  第七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
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
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十六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
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
即按照《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十七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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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
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七十八条 公司证券部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
访接待机构。
  第七十九条 股东咨询电话:0377-65239559
         电子邮箱:myzqb@muyuanfoods.com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
度进行修订。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
规则》和/或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度向
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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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利益或补偿。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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