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发行人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丁闵 魏一骥 刘余
张锐 王兴 陆伟
温其东 倪筱楠 王世权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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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华亮亮 徐燕 董建钊
洪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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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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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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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发行人/上市公司/晨丰科技 指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指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本报告 指
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董事会 指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 指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募集资金 指 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指
发行股票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荐人(主承销商)/长江保荐 指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 指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发行人会计师、验资机构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承销管理办法》 指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
《实施细则》 指
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发行与承销方案》 指
象发行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指
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
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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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Zhejiang Chenfeng Technology Co.,Ltd.
上市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晨丰科技
股票代码 603685.SH
注册资本 20,146.57 万元
法定代表人 丁闵
成立日期 2001 年 1 月 8 日
上市时间 2017 年 11 月 27 日
注册地址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盐官镇天通路 8 号
办公地址 海宁市盐官镇园区四路 10 号
邮政编码 314411
电话 86-573-87618171
传真 86-573-87618171
网址 www.cnlampholder.com
电光源、灯用电器附件及其他照明器具、电子电路及电子专用
材料、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模具的技术研发、制造、销
经营范围
售;经营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
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
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
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同意本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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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
议案》等议案,同意本次发行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
事宜。
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
案》等议案,审议通过了公司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和股东会
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有效期
延长12个月(即2024年11月8日至2025年11月7日)。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本次
发行的其他内容不变,在延长期限内继续有效。
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
审议通过了公司拟将本次发行股东会决议有效期自原有期限届满之日起延长12
个月,拟将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自原有期限届满
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2024年11月8日至2025年11月7日)。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
本次发行的其他内容不变,在延长期限内继续有效。
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议案》等议案。
了《关于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募集资
金总额的议案》。
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
案》等议案,审议通过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和股东会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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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有效期延
长12个月(即2025年11月8日至2026年11月7日)。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本次发
行的其他内容不变,在延长期限内继续有效。
四届董事会2025年第八次临时会议有关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
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审核和注册过程
《关
于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交易所审核意见》,认为本
次发行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722号),同意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三)募集资金及验资情况
了《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12月5日出具的《验证报
告》(天健验[2025]427号),截至2025年12月3日,长江保荐共收到发行对象汇
入长江保荐缴款账户认购资金总额为429,528,246.28元。
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指定账户中。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5年12月5日出具的《验资报告》
(天健验[2025]426号),截至2025年12月4日10时止,晨丰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总数量为49,484,821股,发行价格为8.6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净额为418,905,189.67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肆仟玖佰肆拾捌万肆仟捌
佰贰拾壹元整(¥49,484,821),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369,420,368.67元。
(四)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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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增发股份的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
在上交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
日。
三、本次发行概要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本次发行承销方式为代销。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丁闵先生,符合中国证监会等
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不超过三十五名发行对象的规定。发行对象丁闵以现金方式
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四)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49,484,821 股,由丁闵全额认购,未超过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且发行股数不低于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
符合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五)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日(即 2023 年 5 月 10 日)。发行的认购价格为 8.85 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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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50 元(含税);2024 年 8 月 30 日,
公司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的议案》,以 2024 年 6 月 30 日总股本 169,007,404 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4 元(含税)。根据上述权益分派结果,本次股票
的发行价格由 8.85 元/股调整为 8.69 元/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08 元(含税)。根据上述权益分派
结果,本次股票的发行价格由 8.69 元/股调整为 8.68 元/股。
过了《关于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募
集资金总额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本次股票的
发行价格由 8.69 元/股调整为 8.68 元/股,本次发行的发行股票数量不变,根据调
整后发行价格,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429,528,246.28 元。
(六)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验,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 429,528,246.28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10,623,056.61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18,905,189.67 元,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
贷款。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金额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符合上市公
司相关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本次发行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
(七)限售期
本次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持
本次认购的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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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等有最新规定或
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结束后,本次发行的股票在锁定期内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原因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八)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交所主板上市。
(九)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届时的持股
比例共享。
四、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姓名 丁闵
身份证号 3426231978********
住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三好街****
获配数量(股) 49,484,821
限售期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丁闵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且为公司的董事长及
总经理,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除此之外,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与丁闵先生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产生新增的关联交易。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发行相关议案时,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
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在本次发行
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时,关联股东已回避相关议案的表决。
(三)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
最近一年,发行人与丁闵先生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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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未来交易安排
截至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出具日,公司与发行对象不存在未来交易的安排。对
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五)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实施指引(试行)》,保荐人(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投资
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
到高划分为 C1(保守型)、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C5
(激进型)。本次晨丰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 R3 级,专业投资
者和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 C3 及以上的普通投资者均可参与认购。
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对发行对象丁闵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核查,属于专
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本次发行的风险等级相匹配,其参与本次发行
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
施指引(试行)》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六)关于发行对象私募备案情况核查
本次发行对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
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
募基金管理人、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产
品备案,无需履行相关私募基金备案程序。
(七)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发行对象承诺:本人以现金方式认购晨丰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且本次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为本人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
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晨丰科技及其关联方(本人控制的除晨丰科技
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除外)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晨丰科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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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本人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
他协议安排的情形。不存在认购资金来源于本人本次发行前所持股票质押的情形。
本次发行认购资金来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等主管部门的要求,
其中的自筹资金,包括向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不含晨丰科技及其子公司)借款,
以及向非关联方个人借款等方式筹措资金。本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
情形;不存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违规
持股的情形;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本人资产状况及信用状况良好,能够
足额、及时认购晨丰科技本次发行的股票。
综上所述,根据发行对象出具的承诺函,本次发行对象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
资金均为合法自有资金或通过合法形式自筹资金;该等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
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五、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新建路 200 号国华金融中心 B 栋 20 层
法定代表人:高稼祥
项目协办人:王睿
保荐代表人:肖海光、黄福斌
联系电话:021-65779433
传真:021-61118819
(二)发行人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A 座 11 层
事务所负责人:杨晨
经办律师:黄鹏、秦莹、苏靖雯
联系电话:13889128094、15242639856、15940297744
传真:024-23341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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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计机构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西溪路 128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沃巍勇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加才、华海祥
联系电话:0571-88216888
传真:0571-88216999
(四)验资机构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西溪路 128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沃巍勇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加才、华海祥
联系电话:0571-88216888
传真:0571-88216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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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 2025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占发行人 有限售条件的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股) 总股本比例 股份数量(股)
香港骥飞实业有限
公司
杭州宏沃自有资金 境内非国有法
投资有限公司 人
杭州重湖私募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重
湖-高牙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
合计 118,106,852 58.62% - -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情况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变动的影响,本次发
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发行人总股本变更为 250,950,568 股,公司前十名
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占发行人 有限售条件的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股) 总股本比例 股份数量(股)
香港骥飞实业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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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数量 占发行人 有限售条件的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股) 总股本比例 股份数量(股)
投资有限公司 法人
杭州重湖私募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重
湖-高牙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
合计 167,591,673 66.78% 49,484,821 -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将增加 49,484,821 股有限售条
件流通股,公司股本将会相应增加,原股东的持股比例也将相应发生变化。截至
日的持股情况为基础,不考虑其他因素,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总股
本增加至 250,950,568 股,具体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发行前 本次发行 发行后
股份类型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 49,484,821 49,484,821 19.72
无限售条件股份 201,465,747 100.00 - 201,465,747 80.28
股份总数 201,465,747 100.00 49,484,821 250,950,568 100.00
注:本次发行后最终股本结构以股份登记完毕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数据为准。
本次发行后,丁闵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控制权将得到进一
步巩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
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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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
贷款,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会
对公司主营业务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发行完成后将进一步巩固公司主营业务、增
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及偿还银行贷款。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资本实力将得到加强,资
产负债率降低、偿债能力增强,提高公司抵御风险能力,有利于支持公司实现中
长期战略发展目标,提升公司的盈利水平及市场竞争力,推动公司实现“双主营”
业务模式的可持续发展。
若今后公司提出业务及资产整合计划,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依法履行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更,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
现行法人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本次发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本
次发行后,若公司拟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
严格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发行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均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变化,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会因本次发行而新增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情形。
丁闵先生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除此之外,本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新增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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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
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及上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
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金额、发行股份限售
期、发送缴款通知书、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承销管理办
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和已向上交所报送的发
行方案的要求。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本次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为丁闵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
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晨丰科技及其关联方(本人
控制的除晨丰科技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除外)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不存在晨丰科技及其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丁闵提供财务资助、
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不存在认购资金来源于丁闵本次发行
前所持股票质押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情形。不存在本次发
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违规持股的情形;不存
在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本次发行对象丁闵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
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
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相关
的登记备案手续。发行对象的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等级)与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风险等级相匹配。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证券法》《承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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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符
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发行结果
公平、公正,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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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
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
意见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的批准及授权,该等批准与授权合法、有
效;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具备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过程符合《注册
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过程
合法、有效,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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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对《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
王睿
保荐代表人:
肖海光 黄福斌
法定代表人:
高稼祥
保荐人(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
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
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事务所负责人:
杨晨
经办律师:
黄鹏 秦莹 苏靖雯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内容
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3568 号、天健审〔2024〕388 号、
天健审〔2025〕8567 号)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浙江晨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上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
情况报告书不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签名:
黄加才 华海祥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名:
沃巍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
所出具的《验证报告》(天健验〔2025〕427 号)和《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
司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上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
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签名:
黄加才 华海祥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名:
沃巍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文件;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
查报告;
(三)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四)保荐人(主承销商)出具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
告;
(五)发行人律师出具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询地点
投资者可到公司办公地查阅。
地址:海宁市盐官镇园区四路 10 号
电话:0573-87618171
传真:0573-87618171
三、查询时间
股票交易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00~16:30。
(以下无正文)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
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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