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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名家: 关于重整计划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权事项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22:05:40

证券代码:300506      证券简称:*ST 名家   公告编号:2025-104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计划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权事项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的平均价2.17元/股,公司股票按照前述拟调整后的除权(息)参考价于股权登记
日次一交易日调整开盘参考价,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证券买卖,按上述开盘参
考价格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如果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或等于本
次重整名家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平均价2.17元/股,公司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
的股票开盘参考价无需调整。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执行或者不
能执行重整计划,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公司被
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4.18条第(八)项
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一、公司重整情况概述
“古月灯饰”)发来的《告知函》,申请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
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于同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
圳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同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
已就公司相关事项设立案号〔2024〕粤03破申481号。2024年5月27日,公司收到
深圳中院下发的相关通知书。
定书》,深圳中院于7月29日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经摇珠选定,深圳中
院指定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公司预重整管理人。
【(2025)粤民辖764号】《民事裁定书》,深圳中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上市公
司重整案件,案情重大复杂,报请广东省高院提级管辖,本案最终由广东省高院
进行审理。
裁定受理申请人中山古月对被申请人名家汇的重整申请。同日,广东省高院作出
【(2025)粤申破1号】《决定书》,指定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公司
重整管理人。
广东省高院决定准许公司继续营业,并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
务。
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2025年11月12日,第一次
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名
家汇重整程序,名家汇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一)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重整计划》,以名家汇现有总股本695,596,569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
增约10.5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计转增730,000,000股。转增后,名
家汇总股本将增至约1,425,596,569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二)转增股票的用途
  前述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进行分配,专项用于引进重整投资人及清偿名家汇
债务,根据《重整计划》作如下安排:
合计支付约1,203,440,000.00元现金。其中:产业投资人按照1.47元/股的价格受让
股的价格受让464,000,000股转增股票,支付约909,440,000.00元现金。重整投资
人受让转增股票而支付的资金将用于支付破产费用、清偿债务、补充公司流动资
金等。
格为5.8元/股。
  三、调整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
                         (以下简称“《交易规则》”)
第4.4.2条的规定:
  “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为: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
金红利)+配股价格×股份变动比例]/(1+股份变动比例)
  证券发行人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的,可向本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
理由。经本所同意的,证券发行人应当向市场公布该次除权(息)适用的除权(息)
参考价格计算公式。”
  (一)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
  名家汇本次重整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结合《重整计划》的实际情况拟
对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原总股本+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份支付
给上市公司的对价+转增股份抵偿债务的金额)÷(原总股本+由重整投资人受
让的转增股份数+抵偿公司重整债务的转增股份数+向原股东分配导致流通股增
加数)。
  上述公式中,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份支付给上市公司的对价为
为695,596,569股,由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转增股份数为664,000,000股,抵偿公司重
整债务的转增股份数为66,000,000股,向原股东分配导致流通股增加数为0股。
   (二)转增股本的平均价格的计算公式
   综合计算下,本次重整名家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平均价=(重整投资人受
让转增股份支付给上市公司的对价+转增股份抵偿债务的金额)/(由重整投资人
受让的转增股份数+抵偿公司重整债务的转增股份数+向原股东分配导致流通股
增加数)=(1,203,440,000.00元+382,800,000.00元)/(664,000,000股+66,000,000
股+0股)=2.17元/股。
   (三)除权参考价格的调整安排
   如果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本次重整名家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
平均价2.17元/股,公司股票按照前述拟调整后的除权(息)参考价于股权登记日
次一交易日调整开盘参考价,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证券买卖,按上述开盘参考
价格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如果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或等于本次
重整名家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平均价2.17元/股,公司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
股票开盘参考价无需调整。
   四、对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的合理性
   (一)股票价格进行除权的基本原理和市场实践
   除权是指由于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但每股股票所代表的企业实际价值有所
减少时,需要在事实发生之后从股票价格中剔除这部分因素,而发生的对股票价
格进行调整的行为。
   当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时,需对股票价格进行除权的情形主要是以下两种情
况:
   此时,上市公司每股股票代表的企业实际价值(按每股净资产计算)减少,
为促使公开市场在公允的基准上反映公司股票价格,需要通过除权对股票价格进
行调整。
   当上市公司配股时,一般情形为向上市公司全体原股东按比例配售股票,并
且配股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交易价格。从公开市场角度来看,为了显现公允的交易
价格基准,配股后需要通过除权向下调整股票价格。
   此外,除配股之外的增发行为,如上市公司进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事项之时,一般情形下每股净资产将相应增加,实践中不通
过除权对股票价格进行调整。
  (二)名家汇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特定情况
  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名家汇《重整计划》的重要组成内容,与一般情形
下的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存在明显差异:
人以及清偿债务。本次转增后,公司在总股本扩大的同时,预计债务规模明显减
少,所有者权益明显增加。公司原中小股东所持股票所代表的企业实际价值(以
每股净资产计算)较重整前显著提升,这与转增前后公司股本增加但所有者权益
不变,导致每股股票所代表的企业实际价值(以每股净资产计算)下降,从而需
要通过除权对股票价格进行调整的一般情形存在本质差别。
强。因此,如果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按照《交易规则》相关要求对名家汇股票
价格实施除权,将导致除权后的股票价格显著低于除权前的股票价格,与名家汇
重整前后基本面有望实现较大变化的实际情况有所背离,除权后的股票价格可能
无法充分反映公司股票经过重整基本面显著改善后的真实价值,也与通过除权反
映公司股票价值的基本原理不相符。
于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支付破产费用、清偿债务、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等;本
次抵偿债务股份的价格为5.80元/股。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票,是一次通过司法程
序面向市场、协商确定的交易行为。转增的股票,将主要用于引进重整投资人及
清偿各类债务。从实施效果看,本次转增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向上市公司全体原股
东配售或通常情况下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但如果本次重整投资人和债权人取得转增股份的平均对价低于公司股权登
记日的股票收盘价格,仍需充分考虑其影响。因此,该情形下,需通过调整除权
(息)公式的方式进行差异化处理:公式的分子主要引入公司股份抵偿债务的金
额以及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份支付的现金,公式的分母则主要引入抵偿公司债
务转增股份数及由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转增股份数。综合考虑分子、分母因素,除
权后,对公司股票价格将形成一定的向下调整影响。
价格,如继续按照原公式进行除权,将会进一步降低债权人持有公司股票的价值,
扩大债权人损失。
  基于上述因素,通过调整除权(息)公式的方式进行差异化处理:公式的分
子主要引入公司股份抵偿公司债务的金额以及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份支付的
现金,公式的分母则主要引入抵偿公司债务的转增股份数及由重整投资人受让的
转增股份数。
  五、债权清偿方案
  公司债权主要包括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及普通债权四类。
拟设定的债权分类和调整方案如下: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
  有财产担保债权按照担保财产评估价值确定优先受偿范围。若担保财产的评
估价值不足以清偿所对应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则有财产担保债权超出担保财产评
估价值的部分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清偿方案受偿;若担保财产的评估
价值超出所对应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则超出部分不属于该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享有
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经管理人初步审查,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共2家,债权金额约为224,808,546.18
元。其中,经管理人审核确认有财产担保债权人2家,债权金额224,808,546.18
元,在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内优先清偿的债权金额约为103,878,610.70元,剩
余部分债权120,929,935.48元转入普债权清偿。优先受偿的部分在重整计划获得
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清偿;转入普通债权清
偿的部分按照普通债权清偿方式受偿。
  (二)职工债权
  名家汇职工债权经各方初步调查约43,158,528.80元(含可能产生的经济补
偿金),主要包括应付职工薪酬和职工经济补偿金,具体清偿安排如下:职工薪
酬部分不作调整,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一次性全额现金清偿;职工经济补偿金提
存至管理人账户,在人民法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3个月内,由管理人按职
工离职实际情况支付;超3个月未支付的剩余部分,由管理人转入名家汇银行账
户,由其自行用于职工债权的清偿。
  (三)税款债权
  截至2025年9月30日,名家汇账面应交税费为23,409,723.04元,具体应纳税
额最终以税务机关确认的金额为准。税款债权不作调整,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
一次性全额现金清偿;账面记载应纳税额但未确定纳税时点的税费,基于会计处
理谨慎性原则将按金额提存至管理人账户,人民法院裁定名家汇重整计划执行完
毕后3个月内,由管理人按应缴税费的实际情况进行支付。超过3个月未支付的剩
余部分,由管理人转入名家汇银行账户,由其自行用于税款债权的清偿。
  (四)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合计534,202,563.21元(包含有财产担保债权中无法获得优先受偿
而转为普通债权清偿的部分金额为120,929,935.48元及已确认的普通债权金额
为274,245,365.65元,暂缓确认的普通债权涉及的申报金额为51,172,905.89元,
账载未申报的普通债权涉及的金额为87,854,356.19元),具体如下表:
                                                                  单位:元
                                           清偿情况
普通债
       债权金额        现金清偿        以股抵债        抵债股 应收抵债
权构成                                                                小计
                     金额          金额        票数量        金额
  确认   395,175,3   61,429,03   293,866,3   50,637,3 39,879,93   395,175,301.
  债权       01.13        8.85       26.80      34.06      5.48             13
  暂缓   51,172,90   12,984,47   38,188,43   6,580,40             51,172,905.8

  确认        5.89        1.13        4.76       8.68                        9

  未申
  报债
   权
 合计
  具体偿债方式如下:
的部分,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于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清偿;
票予以清偿。具体清偿方案如下:
  该部分债权,每家债权人按照每100元普通债权分得约17.2314股股票(分配
的股票的最终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如股数出现小
数位,则分配时以去掉小数点右侧数字后的股数为准),股票的抵债价格约为5.8
元/股。
  每家普通债权人可以获得的转增股票数量计算标准如下:
     每家普通债权人可获得的抵债股票数量=每家普通债权人在该区间内的债权
金额÷用于抵债的股票价格
以抵偿:
     名家汇拟将用于抵偿债权的应收账款作为偿债资源予以剥离。由债权金额在
该区间的普通债权人,按其各自持有的普通债权金额与该区间的普通债权总额的
比例,享有该等应收账款收回款项的分配权。该部分债权,每家债权人按照每100
元普通债权分得100份额应收账款,应收账款的抵债价格为1.00元/份,该区间内
债权清偿率100%。
     每家普通债权人可获得应收账款回款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每家普通债权人可获得的应收账款回款金额=每家普通债权人超过8055万元
以上的普通债权金额÷全部普通债权人超过8055万元以上的普通债权总额×应
收账款实际回款金额。
     普通债权金额超出8055万元部分的债权人及其债权金额情况如下表:
                           超过8055万元的
序号           债权人名称                            比例
                           普通债权(元)
             合计               39,879,935.48   100%
     注:该债权金额以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金额为准。
     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获得应收账款的普通债权人将成为应收账款
原债务人的债权人,名家汇将丧失债权人资格。为了最大程度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尽快实现款项的回收,分配获得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委托名家汇继续对应收账款原
债务人进行追收。名家汇应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追收,追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采取
发函、申请财产保全、起诉、申请破产等合法方式,追收成果归债权人享有和承
担,名家汇对追收结果不承担兜底责任。
     债权人委托名家汇追收的,名家汇应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次月起,每
按照债权比例对应扣减应分配给债权人的款项,每家普通债权人应分摊的费用=
该普通债权人超过8055万元以上的普通债权金额÷全部普通债权人超过8055万
元以上的普通债权总额×催收款项相关费用。
  (五)其他特殊情形债权的处理
  对于因诉讼、仲裁尚未终结、补强证据等原因暂缓确认的债权51,172,905.89
元,将根据各类债权的性质、债权申报金额按同类债权清偿比例预留相应的偿债
资源。暂缓确认债权最终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或破产程序终结后经债权人、债务
人双方核查均无异议的,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方案受偿。该类债
权预留的偿债资源包括现金及股票,其中,现金约1,298.45万元,股票约658.04
万股。
  对于未申报债权进行了全面梳理,经统计总额为 87,854,356.19元,结合名
家汇账面记载,管理人将根据账面记载的金额及合理预计的金额,按同类债权清
偿比例预留偿债资源,该类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重整计划执
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受偿方案行使权利。该类债权预
留的偿债资源包括现金及股票,其中,现金约3,688.78万元,股票约878.23万股。
  上述暂缓确认债权和未申报债权在法定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清偿,即以上债权
灭失,则对应的转增股票将予以注销。
  对于债务人可能涉及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包括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等)、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以及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
关联债权等劣后债权,在普通债权未获得全额清偿前,依法不安排偿债资源。
  六、财务顾问的专项意见
  财务顾问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认为: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属于名家汇整
体《重整计划》的一部分,与一般情形下的上市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
存在明显差异,原除权参考价格公式不符合名家汇重整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实
际情况。因此,依据相关规则,需根据本次重整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实际情况
申请并调整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调整后的除权参考价格计算公式具有合理
性。
  七、备查文件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权参考价格计算公式的专项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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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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