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25 证券简称:ST 长园 公告编号:2025102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披露累计涉案的金额:59,614.97 万元,其中上市公司作为原告累
计诉讼金额合计为 8,260.87 万元,上市公司作为被告累计诉讼金额合计为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具体详见公告正文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或尚未结案,其对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
并结合案件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净利润的最终影响以
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
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涉及诉讼情况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园集团”)2025 年
力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金投”)及其一致行动人珠海保税区
金诺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诺信”)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
司提起民事诉讼,涉案金额合计约为 41,305.22 万元。
公司及子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具体详见《关于涉及
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2025015、2025019))外,累
计新增涉及诉讼案件金额为 59,614.97 万元(含格力金投等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
责任纠纷案件),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4.59%,其中作为原告累计
诉讼金额合计为 8,260.87 万元,作为被告累计诉讼金额合计为 51,354.10 万元。
(一)新增大股东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一:格力金投
原告二:金诺信(为格力金投一致行动人,与原告一合称为原告)
被告: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向原告一及原告二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以及
前述损失的利息(暂计至 2025 年 10 月 26 日),以上各项诉请金额为人民币
(3)事实与理由
被告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600525,上市公司简称“ST
长园”,曾用上市公司简称为“长园集团”),被告 2016 年、2017 年的年度财
务数据披露显示被告 2016 年、2017 年经营情况良好,收入、净利润均存在大幅
增加等诸多信息。原告一格力金投基于被告公告的信息于 2018 年 4 月 3 日至 2018
年 4 月 12 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被告股票 8,704,168 股,买入价格区间为 16.8
元/股至 17 元/股,并持续持有上述股票。原告二金诺信基于被告公告的信息于
票 18,490,188 股,买入价格区间为 16.8 元/股至 17 元/股,后续持续持有上述
股票。
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2020〕7 号,以下称《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
认 定,长园 和业绩造 假导致被告存在 2016 年度合并利润表虚增营业 收入
业收入 20,958.78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7,989.83 万元等虚假记载情形,进而
导致被告 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被告存在经中国证
监会深圳监管局认定的诸多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基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原告
产生巨大损失。
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等损失。被告收到前述律师函后,并未向原告履行相应
的赔偿款支付义务,原告只得采取诉讼方式向被告索赔。原告产生了利息损失诉
讼费用、维权费用等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二)其他涉诉情况
涉案金额(万
类型 原告 被告 事实和理由 诉讼请求 进展情况
元)
业务合 公司子公司四川 宁夏利晟建设工 2023 年 8 月 4 日,被告宁夏利晟建设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3,234.49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该
同纠纷 长园工程勘察设 程有限公司 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利 32,234,737.99 元。 案件,暂未开庭审理。
计有限公司 晟”)与原告签订《石嘴山市然尔特新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损
能源有限公司惠农区 200MWp 光储一体 失(以逾期部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化新能源复合项目专业分包合同》, 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约 定 原告 承 包 案 涉光 伏 安 装 工程 项 暂计算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逾期 41 日,
目,后因被告未及时支付工程款产生 为 110,135.35 元)。
纠纷。经过协商,与被告宁夏利晟签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订 《 调解 协 议 》 ,明 确 被 告 还剩 余 财产保全费等原告为处理本案支出或垫
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 5,000,000
元后未再履行,至起诉时仍有
中铁二十五局集 公司子公司长园 被告成都启橙、长园深瑞与另外两名 1、请求确认《PC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3,988.17 肇源县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件,暂
团电务工程有限 深瑞能源技术有 被 告 签订 《 大 庆 市肇 源 县 国 瑞中 飞 2、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工程款 未开庭审理。
公司 限公司、成都启橙 200W 风力发电项目送出线路及对侧站 39,881,674.84 元及逾期利息;
电力有限公司、长 改造 PC 总承包合同》,长园深瑞指令 3、判令被告二、三、四对上述债务承担
园深瑞继保自动 其子公司长园能源与原告签署《PC 工 连带清偿责任;
化有限公司等 5 程施工合同》,原告称其已按合同完 4、判令被告五在欠付联合体工程款范围
个被告 成施工任务,履约无瑕疵,合同相对 内承担责任;
方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欠付 5、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工程款 39,881,674.84 元。 鉴定费等全部费用。
公司子公司四川 山东鲁源置业有 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 1,142.70 齐河县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件并开
长园工程勘察设 限公司 合同签约总价 935 万元。原告认为其 8,790,000 元。 庭审理,待判决。
计有限公司 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被告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在合同付款条件成就的情况下拖延合 2,637,000 元。
同款支付,仍有合同款 879 万元尚未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支付。 财产保全费、鉴定费、等原告为处理本案
支出或垫付的合理费用。
富雷尔福莱电气 公司子公司长园 原告与被告于 2020 年 7 月 24 日签订 判令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091.12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件
化设备(广东)有 高能电气股份有 《框架合同》,并于 2020 年 11 月 6 并开庭审理,未判决。
限公司 限公司 日签订补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
向被告采购柔性悬挂分段绝缘器承力 担。
索绝缘棒等商品。原告诉称,被告提
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
经济损失,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其他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案件(合计) 3,883.68 /
其他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合计) 220.03 /
新增资 湖北红安高宏股 公司子公司长园 2017 年 8 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增资合 1、请求判令被告张昌云、张昌新回购原 2,574.92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
本认购 权投资基金有限 天弓智能停车系 同书》及其补充合同,约定原告向长 告湖北红安高宏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件并开庭审理,待判决。
纠纷 公司 统(湖北)有限公 园天弓增资 2,000 万元,获得长园天 在长园天弓智能停车系统(湖北)有限公
司及长园天弓原 弓当时 6.59%股权,并约定若长园天弓 司的 6.38%股权, 并支付回购款 5,643,935
股东张昌云、张昌 未能实现 2017 年至 2019 年三年承诺 元及利息(以 5,643,935 元为基数的利息
新 平均净利润 4,500 万元的 70%,或长园 自 2017 年 8 月 21 日起至计算至还清欠款
天弓未能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具备 之日止,按年利率 10%计算,利息暂计算
主板上市条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回 至 2025 年 6 月 16 日为 4,479,089.53 元),
购投资方所持有的股份,被告需在投 被告张昌云、张昌新对回购股权义务及支
资方提出回购要求起三个月内支付回 付上述回购款及利息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购价款,回购价格依下列公式确定: 2、请求判令被告长园天弓智能停车系统
回购价格=2,000 万元人民币的投资款 (湖北)有限公司、张昌云、张昌新,向
+利息[按年利率 10%(单利)计算]- 原告湖北红安高宏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
投资方从公司获得的分红。原告诉称 司共同连带支付欠款 14,356,065 元及利
其于 2017 年 8 月支付增资款,长园天 息(以 14,356,065 元为基数的利息自 2017
弓从合同签订至今未达到合同约定的 年 8 月 21 起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
经营目标,原告提出回购要求的条件 年利率 10%计算,利息暂计算 2025 年 6 月
已成就,原告已向被告通知要求履行 16 日止利息 11,393,132.70 元);
回购义务,被告至今仍未履行。 3、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
讼费用、保全费用。
证券虚 4 名原告 长园集团/长园集 2020 年 10 月 2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 1,892.77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
假陈述 团、大华会计师事 理 委 员会 深 圳 监 管局 对 公 司 作出 了 计 1,892.77 万元;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 前述案件,尚未审理判决。
纠纷 务所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 2016 被告承担。
(子公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
司业绩 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
造假) 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基于上述事实,
原告认为其买入公司股票及交易公司
股票所遭受的最终损失与公司上述违
法违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依据《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诉请
深圳中院判令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
证券虚 58 名自然人原告 长园集团/长园集 2023 年、2024 年长园集团时任董事长 请求判令被告长园集团赔偿原告各项经 281.87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
假陈述 团、珠海市运泰利 控制的珠海市运泰利控股发展有限公 前述案件,其中 24 起案件已开庭,
济损失合计 281.87 万元;判令其余被告
纠纷 控股发展有限公 司通过第三方占用公司资金,2023 年 未判决;其他案件暂未开庭审理。
(大股 司、吴启权/长园 12 月 31 日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应收 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诉
东资金 集团、吴启权 关联 方资 金 占用 余 额分 别 为 讼费用由全部被告共同承担。
占用) 29,426.85 万元(其中资金占用利息
中资金占用利息 1,831.18 万元) 。2025
年 4 月 28 日,长园集团公告《关于前
期会计差错更正及相关定期报告正的
公告》等。
原告认为,被告的虚假陈述揭露后,
股价大幅下跌,基准价低于原告购买
价格,原告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
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依据《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诉请深圳中
院判令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请求判令其余被告对原告的上述
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
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一)本次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的原告格力金投及一致行动人金诺信是公
司第一大股东,2018 年 3 月 14 日至 2019 年 8 月 6 日,格力金投与金诺信增持
长园集团股份 66,183,35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00%。自 2019 年 9 月 24
日,格力金投以及一致行动人金诺信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截至目前,持有公司
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金额。
(二)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或尚未结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
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并结合案件情况进行相应的
会计处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净利润的最终影响以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密切
关注诉讼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