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02 证券简称:茂莱光学 公告编号:2025-071
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13元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4 月 28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授权,经 2025
年 8 月 28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
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等权利。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会授权董事会进行 2025 年度中期分红的议案》;2025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基
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3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这一基数发生变动的,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每股分
配比例进行调整,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52,800,000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中的股份数 248,093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52,551,907 股,以此计
算拟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6,831,747.91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
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 (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
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
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每股现金红利= (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
=(52,551,907×0.13000)÷52,800,000≈0.12939 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2939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3)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南京茂莱控股有限公司、范一、范浩、王陆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
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
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3 元;对于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3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
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其股息红利所
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
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17 元。如 QFII 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
(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
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
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
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
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
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
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本公司对其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3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25-52728150
特此公告。
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