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23 证券简称:翠微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3
债券代码:188895 债券简称:21 翠微 01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名称
(以下简称“海科融通”)
本次担保金额 31,000 万元
担保对象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36,000 万元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0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
□担保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30%的情况下
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京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海科融通在该行申请 16,000 万元
的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但自
海科融通办妥贷款所购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并且北 京 银 行已收到以北 京 银 行为
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他项权利证明文件正本之日起,公司的保证责任自动解除。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厦门国际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海科融通在该行申请 15,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2025 年 5 月 21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向子公司提供担保
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5 年度对海科融通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总
额不超过 4 亿元的担保,具体内容详见 2025 年 4 月 30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
的《翠微股份关于 2025 年度向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临 2025-007)。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法人
被担保人类型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被担保人名称 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 控股子公司
持股情况 □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98.2975%,北京海国新动能股权投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7025%
法定代表人 景君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8020867743
成立时间 2001 年 4 月 5 日
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 43 号 1 号楼 12 层 1-25-1201 至
注册地
注册资本 25,58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非银行支付业务;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销售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
计算机维修;投资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软件开
发;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接受金融
经营范围 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
融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
经营活动;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
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
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项目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1,283,832,623.71 1,329,444,583.91
主要财务指标(元) 负债总额 1,095,856,202.37 1,183,552,782.64
资产净额 187,976,421.34 145,891,801.27
营业收入 1,391,827,720.41 354,343,205.57
净利润 -378,365,610.30 -42,088,925.95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北 京 银 行的《保证合同》
保证人: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北 京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
借款人: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北 京 银 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 16,000 万元以及利
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
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
止而依法产生的北 京 银 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保证期间:借款人在主合同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但是,自借款
人办妥贷款所购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并且北 京 银 行已收到以北 京 银 行为第一顺
位抵押权人的他项权利证明文件正本之日起,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自动解除,但对
于在该日之前已到期的借款人债务,以及该日之前发生保证人或/及借款人的违
约而引起的主合同或/及本合同项下债务,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和相应的违
约责任。
(二)与厦门国际银行的《保证合同》
保证人: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债务人: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币种金额大小写)人民币壹亿伍仟万
元整(CNY150,000,000.00)及利息(包括逾期罚息和复利)、违约金、迟延履行金、
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
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保证期间: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权期限延展
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或补充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有利于满足控股子公司的融资需求和开展日常业务,公司拥有被担
保方的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之内。被担保方资产负债率超过
担保是为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日常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
上述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系为了满足其日
常经营所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实际发生担保余额累计为 36,000 万
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6.83%。公司未对控股股东
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